| [索 引 号] | 11500382009325565T/2026-00155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教育 | [载体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教委 | [有 效 性] | |
| [成文时间] | 2026-05-15 | [发文时间] | 2026-05-15 |
| [标 题] | 重庆市合川区教育领域信息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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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合川区教育领域信息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 ||||||||||||||
| (2026年)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事项主管单位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公开主体 | 公开层级 | 公开范围 | 公开渠道 | 公开时限 | 公开期限 | 备注 | ||
| 类型 | 标题及文号 | 具体条文 | ||||||||||||
| 1 | 教育管理 | 政策文件 | 市教委 |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 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492号)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市教委、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 | 市级、区县级 | 全社会 | 官方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 2 | 教育管理 | 规划计划 | 市教委 | 教育规划信息 | 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492号)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
市教委、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 | 市级、区县级 | 全社会 | 官方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 3 | 教育管理 | 教育概况 | 市教委 | 教育事业发展概况 | 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492号)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
市教委、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学校 | 市级、区县级 | 全社会/特定群体 | 官方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 4 | 教育管理 | 教育统计 | 市教委 | 教育统计信息(应含学校数据、在校生数据、教师数据、办学条件数据、县级汇总数据等) | 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492号)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
市教委、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 | 市级、区县级 | 全社会 | 官方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 5 | 教育管理 | 教育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 | 部门规章 | 《教育统计管理规定》 (教育部令第44号) |
第三十条 教育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便于查询利用。 | 市教委、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 | 市级、区县级 | 全社会 | 官方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 6 | 教育管理 | 教育统计数据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 | 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 |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教育统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渝教发〔2019〕12号) |
第二十八条 教育统计数据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予公开,便于查询利用。 教育统计数据资料可通过教育行政部门门户网站、统计年鉴、统计公告、统计信息平台等形式对外公布统计资料,供社会公众查询。 |
市教委、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 | 市级、区县级 | 全社会 | 官方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 7 | 教育管理 |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 市教委 | 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 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492号)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
市教委、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 | 市级、区县级 | 全社会 | 官方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 8 | 教育管理 | 行政处罚 | 市教委 |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 | 市教委、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 | 市级、区县级 | 全社会 | 官方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 9 | 教育管理 | 行政处罚 | 市教委 |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理由 | 第四十八条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
市教委、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 | 市级、区县级 | 全社会 | 官方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 10 | 教育管理 | 行政许可 | 市教委 |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
市教委、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 | 市级、区县级 | 全社会 | 官方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 11 | 教育管理 | 行政许可 | 市教委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 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市教委、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 | 市级、区县级 | 全社会 | 官方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 12 | 教育管理 | 行政许可 | 市教委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
市教委、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 | 市级、区县级 | 特定群体 | 线下公示栏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 13 | 教育管理 | 行政执法 | 市教委 | 教育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 |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加强全市教育行政执法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 (渝教发〔2021〕2号) |
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及教育考试机构(以下统称“教育执法部门”)要制定、公示执法事项清单,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 市教委、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 | 市级、区县级 | 全社会 | 官方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 14 | 教育管理 | 行政执法 | 市教委 | 教育行政执法事项基本信息和结果信息 | 九、健全执法制度。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原则,及时通过政府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和结果信息。 | 市教委、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 | 市级、区县级 | 全社会 | 官方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 15 | 教育管理 | 行政执法 | 市教委 | 教育行政执法信息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教政法〔2019〕17号) |
10.落实“三项制度”。加快完善教育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强化执法信息事前、事中、事后公开,公开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推进教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完善执法文书,加强执法过程录音录像,完善执法档案管理,固定保存执法证据,实现执法全程留痕。健全完善重大教育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 | 市教委、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 | 市级、区县级 | 全社会 | 官方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 16 | 教育管理 | 行政管理 | 市教委 | 教育及相关政府部门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 | 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 |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实施意见》 (渝教策发〔2017〕4号) |
1.依法明晰教育管理职责。落实教育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向社会全面公开教育及相关政府部门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 | 市教委、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 | 市级、区县级 | 全社会 | 官方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 17 | 教育管理 | 财务信息 | 市教委 | 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
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492号)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
市教委、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学校 | 市级、区县级 | 全社会 | 官方网站、线下公示栏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 18 | 教育管理 | 财务信息 | 市教委 |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收费项目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第三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 市教委、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学校 | 市级、区县级 | 全社会/特定群体 | 官方网站、线下公示栏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 19 | 教育管理 | 财务信息 | 市教委 | 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 | 规范性文件 | 《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教财〔2020〕5号) |
(十二)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各地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未经公示不得收费。各级各类学校应建立健全规范化的收费公示动态管理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应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校内醒目位置向学生公示,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注明。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应和学校获得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一并公示。对按规定应当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收费,学生有权拒绝缴纳。收费政策变动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内容,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各地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 | 学校 | / | 特定群体 | 线下公示栏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 20 | 教育管理 | 学生资助 | 市教委 | 社会救助等方面政府信息 | 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492号) |
第二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 市教委、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学校 | 市级、区县级 | 全社会 | 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线下公示栏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 21 | 教育管理 | 学生资助 | 市教委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 | 规范性文件 | 《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教财〔2018〕16号) |
(四)结果公示。学校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 学校 | / | 适当范围 | 适当方式 | 认定工作完成后 | 不少于3个工作日 | |
| 22 | 教育管理 | 政府采购 | 市教委 |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 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492号)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
市教委、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 | 市级、区县级 | 全社会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 | 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 长期 | |
| 23 | 教育管理 | 政府采购 | 市教委 | 政府采购信息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 市教委、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学校 | 市级、区县级 | 全社会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 | 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 长期 | |
| 24 | 教育管理 | 政府采购 | 市教委 | 采购标准、采购结果 | 第六十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应当公开。 采用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将采购结果予以公布。 |
市教委、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学校 | 市级、区县级 | 全社会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 | 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 长期 | |||
| 25 | 教育管理 | 政府采购 | 市教委 | 项目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等信息 | 地方性法规 |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 第五十四条 本市推进招标投标项目全过程公开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外,应当依法公开项目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等信息。 | 市教委、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学校 | 市级、区县级 | 全社会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 | 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 长期 | |
| 26 | 教育管理 | 重大建设项目 | 市教委 |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 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492号)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
市教委、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学校 | 市级、区县级 | 全社会 | 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 27 | 教育管理 | 食品卫生管理 | 市教委 | 公共卫生、食品监督检查情况 | 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492号)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
市教委、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 | 市级、区县级 | 全社会 | 官方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 28 | 教育管理 | 食品卫生管理 | 市教委 | 学校食品进货来源、供餐单位等信息 | 部门规章 |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5号) |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利用公共信息平台等方式及时向师生家长公开食品进货来源、供餐单位等信息,组织师生家长代表参与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管理和监督。 | 学校 | / | 特定群体 | 线下公示栏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 29 | 教育管理 | 食品卫生管理 | 市教委 | 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相关的卫生管理条款 | 部门规章 |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令第14号) |
第二十六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相关的卫生管理条款应在用餐场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监督。 | 学校 | / | 特定群体 | 线下公示栏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 30 | 教育管理 | 食品卫生管理 | 市教委 |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 | 部门规章 |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5号) |
第二十七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应当在学校食堂显著位置进行统一公示。 |
学校 | / | 特定群体 | 线下公示栏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 31 | 教育管理 | 食品卫生管理 | 市教委 | 中小学校食堂账务 | 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 |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教财发〔2024〕13号) |
第五条 中小学校食堂财务活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在学校现有账户下分账核算,真实反映收支状况,并定期公开账务。 | 学校 | / | 特定群体 | 线下公示栏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每学期 | |
| 32 | 教育管理 | 食品卫生管理 | 市教委 | 中小学食堂收入和费用清况 | 第三十一条 中小学校食堂应实行财务公开,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学校膳食委员会的监督。中小学校食堂应定期(每学期至少一次)将食堂收入和费用清况向学校师生和家长公示,并将财务报告报送教育部门备案。 | 学校 | / | 特定群体 | 线下公示栏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每学期 | |||
| 33 | 教育管理 | 食品卫生管理 | 市教委 | 食堂饭菜价格、带量食谱 | 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 |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 (渝教体卫艺〔2015〕65号) |
(一)完善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制度。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快完善学校食堂(含食品小卖部、小超市)财务管理制度,规范食堂财务收支行为。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根据就餐学生的规模设置食堂责任人、采购、库管等岗位,配备专、兼职会计人员。食堂财务活动独立核算,单独审计,并接受学校财务部门的统一管理。主动公开食堂饭菜价格、带量食谱,成立由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对食堂财务活动、经费收支、会计核算等有关事项进行监督。 | 学校 | / | 特定群体 | 线下公示栏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 34 | 教育管理 | 食品卫生管理 | 市教委 | 学校食品安全举报电话 | (五)建立学校食品安全通报制度。市教委将制发学校食品安全动态信息,定期通报全市学校食品安全动态;在重庆市学校体育卫生艺术国防教育网设立“曝光台”,适时曝光巡查组记录在册的学校食品安全“黑名单”;设立学校食品安全监督举报电话(023-67526510),打通群众举报投诉通道。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并公开学校食品安全举报电话,定期通报辖区内学校食品安全动态,每月最后一个星期五定时向市教委报送学校食品安全信息。 |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 | 区县级 | 全社会 | 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 35 | 教育管理 | 食品卫生管理 | 市教委 | 受益学生名单、人数(次),食堂财务收支情况、食品及原辅材料采购情况、带量带价食谱等 | 规范性文件 |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教财〔2022〕2号) |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公开公示制度。各地应落实有关要求,将营养改善计划有关实施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范围。学校应定期将受益学生名单、人数(次),食堂财务收支情况、食品及原辅材料采购情况、带量带价食谱等予以公示,公示信息应注意保护个人隐私。各地各校应结合实际,借助信息化手段,多渠道接受师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 学校 | / | 特定群体 | 线下公示栏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6个月 | |
| 36 | 教育管理 | 公务员招录 | 市教委 | 公务员招考的录用结果 | 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492号)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
市教委、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 | 市级、区县级 | 全社会 | 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 | 信息形成之日 | 长期 | |
| 37 | 教育管理 | 学生管理 | 市教委 | 校规校纪 | 部门规章 |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 (教育部令第50号) |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制定规范教职工、学生行为的校规校纪。校规校纪应当内容合法、合理,制定程序完备,向学生及其家长公开,并按照要求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 学校 | / | 特定群体 | 线下公示栏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 38 | 教育管理 | 教师管理 | 市教委 |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时间(每年春、秋两季) | 部门规章 |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 |
第十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时间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并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予以公布。 | 市教委、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 | 市级、区县级 | 全社会 | 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 39 | 教育管理 | 招生考试 | 市教委 | 报名对象条件时间;考试程序、政策、种类、科目、时间、地点等 | 《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 | 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教育考试机构或学校(单位)应当在考试前六十日公告有关情况,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考试法规、政策、程序及业务规范规定;(二)考试的种类;(三)报考对象及条件,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和相关手续;(四)考试的科目及考试时间安排;(五)考试收费依据、标准及方式;(六)其他应当告知考生的事项。 |
市和区县(自治县)教育考试机构或学校(单位) | 市级、区县级 | 全社会 | 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 | 考试前60日 | 长期 | ||
| 40 | 教育管理 | 招生考试 | 市教委 | 考试成绩;申请成绩复核的时间、方式和程序 | 第二十九条 评卷工作结束后,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考生公布考试成绩,并告知申请成绩复核的时间、方式和程序。 | 教育考试机构 | 市级、区县级 | 特定群体 | 成绩查询平台 | 规定时间 | / | |||
| 41 | 教育管理 | 招生考试 | 市教委 | 加分的依据和范围;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 | 第三十条 加分应当根据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加分的依据和范围应当在填报志愿前六十日公告。对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应当公示,未经公示的不得加分。 |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学校 | 区县级 | 特定群体 | 政务新媒体、线下公示栏 | 填报志愿前60日 | / | |||
| 42 | 教育管理 | 招生考试 | 市教委 | 不适合残疾人员报考的专业 | 第九条 残疾人员的报名应试权利应当得到保障,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为残疾考生应考提供必要条件。市教育考试机构、招生学校和单位对不适合残疾人员报考的专业应当在报名前十五日公告。 | 市教育考试机构、招生学校和单位 | 市级、区县级 | 特定群体 | 适当渠道 | 报名前15日 | 长期 | |||
| 43 | 教育管理 | 招生考试 | 市教委 |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基本信息 | 部门规章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教育部令第18号) |
第十二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 教育考试机构 | 市级、区县级 | 特定群体 | 线下公示栏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 | |
| 44 | 教育管理 | 教材管理 | 市教委 | 教科书选用结果 | 规范性文件 |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基二〔2014〕8号) |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教科书选用结果在本级教育部门网站上公示,对异议进行核查处理。公示期不少于7日。 |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 | 区县级 | 全社会 | 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不少于7日 | |
| 45 | 教育管理 | 校园安全管理 | 市教委 |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 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492号)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
市教委、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 | 市级、区县级 | 全社会 | 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 46 | 教育管理 | 校园安全管理 | 市教委 | 体育运动风险防控管理制度、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处理预案等信息 | 规范性文件 | 《教育部关于印发《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体艺〔2015〕3号) |
第十条 学校应当主动公示体育运动风险防控管理制度、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处理预案等信息,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 学校 | / | 特定群体 | 线下公示栏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 47 | 教育管理 | 艺术教育管理 | 市教委 |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自评结果 | 规范性文件 |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艺术素质测评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教体艺〔2015〕5号) |
第七条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自评结果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官方网站信息公开专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当年10月至12月。公示期内社会对自评报告的意见和投诉,要及时收集、处理,并通报处理结果。 |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 | 区县级 | 全社会 | 官方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每年10月至12月 | |
| 48 | 教育管理 | 依法治教 | 市教委 | 学校章程 | 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 |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做好新一轮学校章程修订工作 进一步加强学校章程建设和管理的通知》(渝教策发〔2021〕6号) |
二、用好章程,发挥章程在治学办校中的重要作用 1.扩大章程知晓率。区县教育部门要将本级审查备案的学校章程通过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公开。 |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 | / | 全社会 | 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 49 | 教育管理 | 依法治教 | 市教委 | 法治副校长的基本情况和工作职责 | 部门规章 | 《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 (教育部令第52号) |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将支持法治副校长履职纳入整体工作规划,主动向法治副校长介绍学校有关情况,定期收集教职工、学生及学生家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并及时向法治副校长反馈,配合法治副校长做好相关工作。涉及到法治副校长履职的会议、活动,应当事先与法治副校长沟通,并通知其参加。 学校应当结合实际为法治副校长履职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法治副校长的基本情况和工作职责等应当以适当方式在学校公示。 |
中小学校 | / | 特定群体 | 线下公示栏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 50 | 教育管理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市教委 | 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492号) |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 市教委、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 | 市级、区县级 | 全社会 | 官方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 51 | 教育管理 | 机关简介 | 市教委 | 机关基本情况介绍 | 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492号)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市教委、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 | 市级、区县级 | 全社会 | 官方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 52 | 教育管理 | 信访机构简介 | 市教委 | 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和结果的方式等 | 规范性文件 |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信访工作办法的通知》 (教办〔2020〕3号) |
第十三条 教育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和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信息。 | 市教委、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 | 市级、区县级 | 全社会 | 官方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 53 | 学前教育 | 学前教育基本信息 | 市教委 | 幼儿园基本信息、财政投入、规划举办、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资质配备、招生、经费收支、收费标准、保育教育质量等信息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 第七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类幼儿园基本信息备案及公示制度,利用互联网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并更新政府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幼儿园规划举办等方面信息,以及各类幼儿园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资质和配备、招生、经费收支、收费标准、保育教育质量等方面信息。 |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 | 区县级 | 全社会 | 官方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 54 | 学前教育 | 财务信息 | 市教委 | 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内容、退费规则等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 第六十九条 幼儿园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保育和教育活动、保障教职工待遇、促进教职工发展和改善办园条件。学前儿童伙食费应当专款专用。 幼儿园应当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内容、退费规则等应当向家长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
幼儿园 | / | 特定群体 | 线下公示栏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 55 | 学前教育 | 财务信息 | 市教委 | 第七十条 幼儿园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及资产管理制度,严格经费管理,合理使用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幼儿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财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
幼儿园 | / | 特定群体 | 线下公示栏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 56 | 学前教育 | 财务信息 | 市教委 | 幼儿园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 部门规章 | 《幼儿园工作规程》 (教育部令第39号) |
第四十七条 幼儿园收费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家长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新生入园相挂钩的赞助费。 |
幼儿园 | / | 特定群体 | 线下公示栏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 57 | 学前教育 义务教育 |
食品卫生管理 | 市教委 | 学生餐带量食谱和营养素供给量 | 部门规章 |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5号) |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发布的学生餐营养指南等标准,针对不同年龄段在校学生营养健康需求,因地制宜引导学生科学营养用餐。 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每周公布学生餐带量食谱和营养素供给量。 |
学校、幼儿园 | / | 特定群体 | 线下公示栏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1周 | |
| 58 | 学前教育 | 食品卫生管理 | 市教委 | 幼儿园膳食费月度账目 | 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 |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幼儿园食品安全责任加强幼儿园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渝教体卫艺发〔2016〕42号) |
三、着力加强幼儿园食品安全日常管理 幼儿园不准以营利为目的经营食堂,膳食经费应专款专用,账目每月公布。 |
幼儿园 | / | 特定群体 | 线下公示栏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每月 | |
| 59 | 学前教育 | 食品卫生管理 | 市教委 | 幼儿膳食费账目 | 部门规章 | 《幼儿园工作规程》 (教育部令第39号) |
第五十条 幼儿膳食费应当实行民主管理制度,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每月向家长公布账目。 | 幼儿园 | / | 特定群体 | 线下公示栏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每月 | |
| 60 | 学前教育 | 食品卫生管理 | 市教委 | 幼儿食谱 | 部门规章 | 《幼儿园工作规程》 (教育部令第39号) |
第二十一条 供给膳食的幼儿园应当为幼儿提供安全卫生的食品,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定期计算和分析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保证幼儿合理膳食。 幼儿园应当每周向家长公示幼儿食谱,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食品留样。 |
幼儿园 | / | 特定群体 | 线下公示栏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1周 | |
| 61 | 学前教育 | 政府购买服务 | 市教委 | 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计划和预算 | 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 |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的通知》 (渝教财发〔2016〕62号) |
2.公开公示。购买服务计划和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购买主体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学校 | 区县级 | 全社会 | 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 62 | 义务教育 | 财务信息 | 市教委 | 收费项目、标准、依据、范围等 | 地方性法规 | 《重庆市义务教育条例》 |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完善学校收费管理制度,禁止自行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学校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收费的,应当在开学前将收费项目、标准、依据、范围等向社会公布;未在开学前公布的,禁止向学生收取费用。 |
义务教育学校 | / | 特定群体 | 线下公示栏 | 开学前 | 长期 | |
| 63 | 义务教育 | 招生入学 | 市教委 | 学校就近接收学生的范围和规模 | 地方性法规 | 《重庆市义务教育条例》 | 第九条 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 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设置、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和调整学校就近接收学生的范围和规模,并向社会公布。 |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 | 区县级 | 全社会 | 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 64 | 义务教育 | 招生入学 | 市教委 | 学位供需预警提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片区范围 | 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 |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入学资格不得与商品房销售挂钩规定的通知》 (渝教发〔2020〕13号) |
三、及时发布涉入学、升学的预警提示和信息公示 结合房地产开发项目入住人口容量,对学位供需矛盾突出的地区要建立预警机制,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各区县教育主管部门要指导学校做好有关信息的沟通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开、公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片区范围。 |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 | 区县级 | 全社会 | 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 65 | 义务教育 | 招生入学 | 市教委 | 义务教育招生政策、招生所有环节 | 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 |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渝教发〔2020〕12号) |
(三)坚持公开公平,保障权益。完善义务教育阳光招生工作机制,实行义务教育招生政策全公开,招生所有环节全公示,招生流程多方代表人员全参与,切实加强招生监督监管,规范招生行为,保障招生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 | 市教委、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 | 市级、区县级 | 全社会 | 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 66 | 义务教育 | 招生入学 | 市教委 | 教育部门的纪检监督电话;招生计划、招生简章、招生时间、招生方式等信息 |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区县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派驻纪检监察组)的监督职责,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切实有效的监管机制,向社会公布教育部门的纪检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区县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简章、招生广告、招生方案、招生计划等监管;在统一招生前,通过政务信息公开、媒体宣传、学校网站等方式向社会统一发布招生计划、招生简章、招生时间、招生方式等信息,供学生和家长参考和选择。 | 市教委、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 | 市级、区县级 | 全社会 | 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 67 | 义务教育 | 招生入学 | 市教委 | 公办、民办学校招生计划 | (一)明确主体责任,核定招生计划。各区县教育部门要结合学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和招生类别,科学核定公办、民办学校招生计划,于招生工作启动前向社会公布。 |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 | 区县级 | 全社会 | 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 | 招生工作启动前 | 长期 | |||
| 68 | 义务教育 | 学生管理 | 市教委 | 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受理范围及处理程序 | 部门规章 |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教育部令第49号) |
第十七条 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依据本规则第十条实施的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 学校应当成立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学生以及家长、法治副校长等校外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申请,组织复查。学校应当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受理范围及处理程序等并向学生及家长公布。 |
义务教育学校 | / | 特定群体 | 线下公示栏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 69 | 义务教育 | 学生管理 | 市教委 | 进校园课外读物推荐目录 | 规范性文件 |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课外读物 进校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材〔2021〕2号) |
第九条 进校园课外读物推荐目录要向学生家长公开,坚持自愿购买原则,禁止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课外读物,学校不得组织统一购买。 | 义务教育学校 | / | 特定群体 | 线下公示栏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 70 | 义务教育 | 教师管理 | 市教委 | 教职工岗位设置、岗位职称竞聘、绩效考核等方案或办法 | 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 |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中共重庆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全面推行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渝教发〔2020〕17号) |
(八)健全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机制。区县教育部门指导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学校按规定制定教职工岗位设置、岗位职称竞聘、绩效考核等方案或办法,应按要求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区县教育部门批准,区县教育部门报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备案,相关信息依法依规公示公开。 | 义务教育学校 | / | 全社会 | 线下公示栏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 71 | 义务教育 | 课后服务 | 市教委 | 中小学生课后服务的时间、方式、内容、安全措施 | 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 |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面推进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渝教发〔2019〕20号) |
(五)加强课后服务工作管理。学校应坚持公开透明原则,通过学校公示栏、校园公众号、班级家长群,公开服务时间、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安全保障措施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作用,组织家长代表全过程参与,定期收集学生、家长对课后服务的意见建议,推进各方面信息公开,规范和监督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 | 义务教育学校 | / | 特定群体 | 线下公示栏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 72 | 义务教育 | 课后服务 | 市教委 | 中小学生课后服务的费用支出情况 | (二)强化经费保障。课后服务收费要按照有关财经制度纳入学校财务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参与课后服务的校内教师及外聘校外人员补助、保障学校开展课后服务开支。不得截留或提取管理费;不得列支其他无关费用;费用支出情况要定期公开公示。 | 义务教育学校 | / | 特定群体 | 线下公示栏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 73 | 义务教育 | 食品卫生管理 | 市教委 | 食堂收支情况 | 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 |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 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教体卫艺发〔2024〕3号) |
(一)各区县教育部门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管理制度》的要求,指导学校编制涉及学校食堂的内控制度,强化各个环节的内部控制监管。学校应定期(每学期至少一次)公开食堂收支情况,自觉接受师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 义务教育学校 | / | 特定群体 | 线下公示栏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每学期 | |
| 74 | 义务教育 | 食品卫生管理 | 市教委 | 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 | (一)及时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由区县有关部门负责,至少在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按采购项目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地方分网公开,也可在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同步公开。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 |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 | 区县级 | 全社会 | 中国政府采购网地方分网、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 | 至少在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 | 长期 | |||
| 75 | 义务教育 | 食品卫生管理 | 市教委 | 举报电话、邮箱;受益学生名单、人数(次),食堂财务收支情况、食品及原辅材料采购情况、主要食材价格、带量食谱等 | 第三十二条 公示公开。各区县应落实有关要求,将营养改善计划有关实施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范围。要多途径加强宣传,让营养改善计划政策家喻户晓、人尽皆知。要通过短信、微信公众号、网站等平台公布举报电话、邮箱,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学校应定期将受益学生名单、人数(次),食堂财务收支情况、食品及原辅材料采购情况、主要食材价格、带量食谱等予以公示,公示信息应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 市教委、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义务教育学校 | 市级、区县级 | 全社会/特定群体 | 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线下公示栏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 76 | 普通高中 | 招生考试 | 市教委 | 学业水平考试的报名时间、开考科目、考试时间、报名方式等 | 规范性文件 | 《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意见》 (教基二〔2014〕10号) |
各省(区、市)要提前公布学业水平考试的报名时间、开考科目、考试时间、报名方式等,便于学校安排教学及学生报名考试。 | 市教委、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 | 市级、区县级 | 全社会 | 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1年 | |
| 77 | 普通高中 | 招生考试 | 市教委 | 自主招生的各个环节和录取结果 | 规范性文件 |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教基二〔2016〕4号) |
4.进一步完善自主招生政策。要给予有条件的高中阶段学校一定数量的自主招生名额,招收具有学科特长、创新潜质的学生,推动高中阶段学校多样化有特色发展,满足不同潜质学生的发展需要。严格规范自主招生办法和程序,将自主招生的各个环节和录取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 学校 | 区县级 | 全社会 | 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 78 | 普通高中 | 招生考试 | 市教委 | 考试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录取结果等信息 | 5.加强考试招生管理。 完善考试招生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录取结果等信息,接受考生、学校和社会的监督。完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和招生录取等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
学校 | 区县级 | 全社会 | 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 79 | 普通高中 | 学生管理 | 市教委 |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 | 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 |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教基发〔2018〕25号) |
(四)公开公示。学校制定统一的公示要求,在每学期末,将综合素质评价表格分班级在专用公示栏、学生所在班或校园网等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任何人不得修改。 | 普通高中学校 | / | 特定群体 | 线下公示栏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不少于5个工作日 | |
| 80 | 普通高中 | 学生管理 | 市教委 | 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及实施细则 | (二)实施常态管理。高中学校要成立综合素质评价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充分发挥学校党团、学生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职责,密切协作;要明确本校综合素质评价的具体要求,制定具体评价方案及实施细则,并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公布,纳入高一年级学生入校教育内容。 | 普通高中学校 | / | 特定群体 | 线下公示栏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 81 | 普通高中 | 学生资助 | 市教委 | 普通高中免学费受助学生名单 | 规范性文件 | 《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2〕6号) | 第四条 普通高中学校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两周内向就读学校提交已经填写号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申请表》;普通高中学校应当根据本细则和所在区县资助实施细则,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审核,经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报送至区县乡村振兴、民政、残联等部门审核后,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审核结果返回学校,在校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 学校 | / | 特定群体 | 政务新媒体、线下公示栏 | 审核完成后 | 不少于3个工作日 | |
| 82 | 普通高中 | 学生资助 | 市教委 |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 | 规范性文件 | 《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2〕6号) | 第五条 学校于每学年开学后30日内受理学生申请,并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组织由学习哦啊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审核结果应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 学校 | / | 特定群体 | 政务新媒体、线下公示栏 | 评审完成后 | 不少于3个工作日 | |
| 83 | 职业教育 | 招生考试 | 市教委 | 实施职业教育的学校及其专业设置、招生情况等信息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 第三十七条 国家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考试招生制度。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职业教育统一招生平台,汇总发布实施职业教育的学校及其专业设置、招生情况等信息,提供查询、报考等服务。 |
市教委 | 市级 | 全社会 | 职业教育统一招生平台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 84 | 职业教育 | 人才培养 | 市教委 |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 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 |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规程的通知》 (渝教发〔2019〕24号) |
第二十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制订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应按要求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通过学校网站等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全社会监督。 | 中职学校 | / | 全社会 | 官方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 85 | 职业教育 | 教师管理 | 市教委 | 初级“双师型”教师认定通过人员名单 | 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 |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教师函〔2023〕28号) |
第八条 中等职业学校初级“双师型”教师认定由个人申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对评审通过者进行至少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文认定并颁发证书。 |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 | 区县级 | 全社会 | 官方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不少于5个工作日 | |
| 86 | 职业教育 | 学生资助 | 市教委 | 中职学生国家奖学金受助学生名单 | 规范性文件 | 《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2〕6号) | 第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具体负责组织国家奖学金申请受理、评审工作,提出学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计提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 学校 | / | 特定群体 | 政务新媒体、线下公示栏 | 评审完成后 | 不少于5个工作日 | |
| 87 | 职业教育 | 学生资助 | 市教委 | 中职学生免学费受助学生名单 | 规范性文件 | 《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2〕6号) | 第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按照规定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按分类属性分别通过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系统、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注册学籍后,报至区县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核实、汇总。区县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核实结果反馈至学校,由学校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隐私信息。 | 学校 | / | 特定群体 | 政务新媒体、线下公示栏 | 审核完成后 | 不少于3个工作日 | |
| 88 | 职业教育 | 学生资助 | 市教委 | 中职学生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 | 规范性文件 | 《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2〕6号) | (四)区县有关部门核实,并将核实的拟资助学生名单反馈回学校,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 学校 | / | 特定群体 | 政务新媒体、线下公示栏 | 审核完成后 | 不少于3个工作日 | |
| 89 | 职业教育 | 学生资助 | 市教委 | 中职学生免住宿费受助学生名单 | 规范性文件 | 《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2〕6号) | (四)区县有关部门审批,并将拟资助学生名单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 学校 | / | 特定群体 | 政务新媒体、线下公示栏 | 审核完成后 | 不少于3个工作日 | |
| 90 | 民办教育 | 营利性民办学校基本情况信息 | 市教委 | 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名称、层次、类别、地址和办学内容等事项;年度报告信息、行政许可信息以及行政处罚信息等信用信息 | 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 |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教民发〔2018〕5号) |
第三十五条 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内容应当执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其他营利性民办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由审批机关制定。 公示信息应包括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名称、层次、类别、地址和办学内容等事项。 第三十六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年度报告信息、行政许可信息以及行政处罚信息等信用信息。 |
营利性民办学校 | / | 全社会 | 官方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 91 | 民办教育 |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基本情况信息 | 市教委 |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办学场所、办学条件、办学层次、办学类别、办学形式、办学内容、招生对象与规模、收费信息、举办者信息、行政许可信息以及行政处罚信息等事项 | 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 |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教民发〔2018〕4号) |
第四十二条 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内容应当执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由市教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公示信息应包括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办学场所、办学条件、办学层次、办学类别、办学形式、办学内容、招生对象与规模、收费信息、举办者信息、行政许可信息以及行政处罚信息等事项。 |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 / | 全社会 | 官方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 92 | 民办教育 |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基本情况信息 | 市教委 |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幼儿园名称、园址、办园等级等信息 | 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 |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教发〔2020〕14号) |
(四)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并向社会公布幼儿园名称、园址、办园等级等信息。 |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 | 区县级 | 全社会 | 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 93 | 民办教育 | 财务信息 | 市教委 | 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第三十八条 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 民办学校 | / | 全社会 | 政务新媒体、线下公示栏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 94 | 民办教育 | 财务信息 | 市教委 |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项目及标准 | 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 |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教发〔2020〕14号) |
第九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建立健全财务、资产管理和预决算制度,加强财务核算,不得通过虚增成本、关联交易等方式转移收入。收费项目及标准要对外公开,严禁乱收费。对补助经费实行单独项目账核算,专款专用,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 / | 全社会 | 政务新媒体、线下公示栏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 95 | 民办教育 | 财务信息 | 市教委 |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收费标准、质量评估等信息 | 第八条 各区县要加强对幼儿园普惠实效及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强化对幼儿园教职工资质与配备、安全防护与卫生保健、保教服务时间与质量、收费行为与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指导和监督,完善年检、日常督查、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及办园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更新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收费标准、质量评估等方面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 | 区县级 | 全社会 | 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 96 | 民办教育 | 财务信息 | 市教委 |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及标准 | 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 |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教民发〔2018〕4号) |
第三十七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坚持按质定价、公开透明原则,收费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并考虑学生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费的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其他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学校自主确定。民办学校要严格规范收费和退费行为,坚持公示制度,依法依规按学年、学期或者学时收费。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30天后执行。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 |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 / | 全社会 | 政务新媒体、线下公示栏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30天 | |
| 97 | 民办教育 | 行政执法 | 市教委 | 对民办学校执法监督结果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399号) |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健全日常监管机制。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民办学校信用档案和举办者、校长执业信用制度,对民办学校进行执法监督的情况和处罚、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由执法、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并依法依规公开执法监督结果。相关信用档案和信用记录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市教委、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 | 市级、区县级 | 全社会 | 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 98 | 校外培训 | 基本情况信息 | 市教委 |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基本名录库内容、信用信息;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黑名单” | 地方政府规章 | 《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1号) |
第二十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分别建立文化教育类、职业培训类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基本名录库、信用资源数据库,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并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布基本名录库内容、信用信息等,方便公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基本名录库应当包括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名称、举办人、办学场所、办学条件、办学层次、办学类别、办学形式、办学内容、招生对象与规模等信息。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黑名单”制度,将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纳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
市教委、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 | 市级、区县级 | 全社会 | 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 99 | 校外培训 | 基本情况信息 | 市教委 | 通过年检的培训机构及基本信息 | 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 |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 关于印发重庆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渝教发〔2023〕3号) |
(二)年检制度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审批条件、办学行为要求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对通过年检的培训机构及基本信息,应于每年6月30日前统一对外公布。 |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 | 区县级 | 全社会 | 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 | 每年6月30日前 | 1年 | |
| 100 | 校外培训 | 基本情况信息 | 市教委 | 校外培训机构的学科类培训内容、时长、收费标准、退费办法、教师资质、监督电话等信息;区县校外培训机构投诉举报电话 | 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 |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发改规范〔2021〕17号) |
(三)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校外培训机构要在办学场地显著位置、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区县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服务平台,将学科类校外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标准、收费及退费办法、教师资质、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提前向社会公开。(四)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各区县建立完善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的投诉举报机制,向社会公开区县校外培训机构投诉举报电话。 |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校外培训机构 | 区县级 | 全社会 | 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线下宣传栏、校外教育培训监管服务平台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 101 | 校外培训 | 培训收费 | 市教委 |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收取培训费用的项目、标准 | 地方政府规章 | 《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1号) |
第二十三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收取培训费用的项目、标准等由其自行制定,报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收费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二)按规定明码标价,在招生简章和办学场所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育培训内容、教育培训时间、退费办法等内容。 | 校外培训机构 | / | 全社会 | 政务新媒体、线下宣传栏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 102 | 校外培训 | 培训收费 | 市教委 |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培训事项 | 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 |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民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培训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渝教民办〔2014〕17号) |
第九条 培训机构应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培训事项,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报备案,列入招生简章。 | 校外培训机构 | / | 全社会 | 政务新媒体、线下宣传栏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 103 | 校外培训 | 培训收费 | 市教委 | 收费账户 | 规范性文件 | 《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 (教监管〔2022〕4号) |
11.强化预收费监管。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培训收费实行指定银行、专用账户、专款管理。培训机构收费应全部进入本机构收费专用账户,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收费账户应向社会公开。 | 校外培训机构 | / | 全社会 | 政务新媒体、线下宣传栏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 104 | 校外培训 | 教育评估 | 市教委 |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教育培训水平、质量等评估结果 | 地方政府规章 | 《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1号) |
第二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定期自行组织或者委托依法成立的社会中介组织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教育培训水平、质量等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 市教委、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 | 市级、区县级 | 全社会 | 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 105 | 校外培训 | 举报投诉 | 市教委 | 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投诉电话 | 地方政府规章 | 《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1号) |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教育、人力社保、民政、工商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有关职能部门接到举报后,举报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客观、公正、及时地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理部门进行举报,或者将相关举报材料及时移送有权部门处理。 |
市教委、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学校 | 市级、区县级 | 全社会 | 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 106 | 校外培训 | 设立审批 | 市教委 | 予以批准的职业培训机构培训许可证 | 地方性法规 | 《重庆市职业教育条例》 | 第二十二条 申请设立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并向有关审批机关提交申请书。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予以批准的,颁发培训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申请设立技师学院的,审批期限可延长三个月。 |
市教委、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 | 市级、区县级 | 全社会 | 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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