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500382009325565T/2021-0046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教育 | [载体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教委 | [有 效 性] | |
[成文时间] | 2021-12-09 | [发文时间] | 2021-12-09 |
[标 题] | 合川区义务教育阶段休学复学转学 留级跳级缓学相关政策 |
合川区义务教育阶段休学复学转学
留级跳级缓学相关政策
根据《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2016年11月修订)》,合川区义务教育阶段休学、复学、转学、留级、跳级、缓学相关政策为:
一、休学、复学
(一)因病假休学由学生法定监护人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住院证明、收费单据等有效证明,到学校填写《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并经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签章同意。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完成电子学籍休学处理。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满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由学生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院认定治愈或认定可以正常学习的证明,并在休学时填写的《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上注明复学原因,并经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签章同意。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完成电子学籍复学处理。
(三)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学期,一学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可持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延长。休学时间达到一学期以上的,按照接续学业原则,可复学到下一个年级就读。
二、转学
(一)转学条件
1.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不得擅自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学:因家庭居住地发生变化,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的,可以转入户籍所在地学校;流动人口务工地发生变化,其随迁子女可以转入法定监护人新的务工所在地学校;出国留学;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
2.转学应在每学期开学初进行;
4.小学、初中毕业年级原则上不接受转学申请;
5.学生在休学和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
(二)转学办理
有当地户籍的适龄儿童转学,需由其法定监护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①适龄儿童与其法定监护人的同一户口簿;②房屋产权有效证件;③学生在原学校就读的学籍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学区办登记,由当地学区办统筹安排就学。
无当地户籍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转学,参照“合川区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就学政策及流程”相关要求办理。
需转学的学生,由转出学校在全国学籍系统打印学籍信息表,并加盖转出学校公章,转学学生将此学籍信息表交转入学校,由转入学校在学籍系统内按转学流程办理。
三、留级、跳级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实行留级制度。
(二)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原则上不允许跳级。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经学校考核,能达到相应年级学习水平,由学生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填写《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跳级申请表》,并经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签章同意。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完成电子学籍跳级处理。跳过年级视为受完相应年限的教育。小学、初中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跳级。
四、延缓入学
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适龄儿童,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户口簿、残疾证明等材料,报当地学区办和区教委备案,可依法实施缓学。区教委、学区办与招生服务学校对其实施入学情况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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