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500382009325565T/2021-00470 | [发文字号] | 合川教〔2018〕151号 |
[主题分类] | 教育 | [载体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教委 | [有 效 性] | |
[成文时间] | 2018-03-09 | [发文时间] | 2018-03-11 |
[标 题] | 重庆市合川区教育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职称岗位竞聘工作的通知 |
各镇街教育管理中心,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进修学校、教科所: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深化职称改革的意见》(渝委办发〔2015〕10号)文件精神,深入推进职称改革,进一步规范我区教育事业单位职称岗位竞聘工作。区教委对全区教育事业单位职称岗位竞聘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对在职称岗位竞聘工作开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并结合我区教育系统实际,研究制定《重庆市合川区教育事业单位职称岗位竞聘参考方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宣传
职称岗位竞聘工作涉及广大教师的切身利益,事关全区教育事业人才队伍建设和发展大计,各单位要充认识职称岗位竞聘工作的复杂性和敏感性,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政策解释、舆论引导和思想工作,妥善处理岗位竞聘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切实做好职称岗位竞聘工作。
二、认真组织、规范实施
一是研究制订方案。各单位要根据《重庆市合川区教育事业单位职称岗位竞聘参考方案》,按照“科学合理、公平公正、业绩为先、操作规范”的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职称岗位竞聘实施方案。
二是讨论表决方案。要组织教职工对职称岗位竞聘方案反复讨论、修改、完善,提交全校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须经参会人数2/3以上通过后方可报区教委备案。
三是规范备案制度。各单位职称岗位竞聘方案经表决通过后,必须于2018年6月30日前将表决通过的职称岗位竞聘方案报区教委备案并经区教委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四是严格执行方案。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区教委审批同意后的方案执行,坚决杜绝人为操作、违规违纪的行为发生。
三、严肃纪律、强化责任
各单位必须坚持职称岗位竞聘的原则和程序,强化监督,落实责任,营造风清气正的竞聘环境,切实加强职称岗位竞聘管理工作。对不按规定开展职称岗位竞聘的单位进行全区通报,在单位年度综合目标考核中予以扣分,并追究领导的责任。对在职称岗位竞聘工作中弄虚作假、拉票贿票、打击报复、歪曲事实等违反岗位竞聘工作纪律的个人,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效能问责。
在开展职称岗位竞聘工作过程中若遇到问题,请与区教委人事科联系。联系人:刘世华,42824178。
附件:1. 重庆市合川区教育事业单位职称岗位竞聘参考方案。
2. 合川区教育事业单位职称岗位竞聘申请表
3.合川区教育系统表彰奖励级别认定办法
4.关于教学工作量几个问题的认定办法
重庆市合川区教育委员会
2018年3月9日
附件1
重庆市合川区教育事业单位
职称岗位竞聘参考方案
根据《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8〕2号)、《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暂行规定的通知》(渝人发〔2008〕141号)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申报条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9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
成立职称岗位竞聘工作领导小组,书记校长任组长,成员由副书记、副校长、工会主席、人事部门负责人、纪律检查部门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成员7—13人,其中教职工代表不低于1/3,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负责本单位职称岗位竞聘工作的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
二、职称岗位竞聘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备职称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技能和资格条件;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近两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
(六)近三年任教课时周平均数符合相应要求,高中不少10节、初中不少于12节、小学不少于14节,或不少于学校周平均课时量(含折算课时量,见《关于教学工作量几个问题的认定办法》)。
近三年中因培训、工伤、产假等当年未达到教学工作量者,可计算其上一年的教学工作量。
(七)按照现行职称岗位评聘的有关规定,实行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应具备准入控制的执业资格。
(八)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暂不参加职称岗位竞聘。
1. 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的;
2. 近两年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3. 近两年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七天,或者一年内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累计超过十五天的;
4. 近两年在工作作风、工作纪律等方面违反规章制度,被通报或问责的;
5. 未能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或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6. 近三年中有两年教育教学质量计分排名学校最低的;
7. 违规从事第二职业者。
上年申报高中级职称未通过评委会评审者,原则上次年不能申报该职称。
调入本校者,2 年内原则上不参加竞聘(领导任免职调动、机构撤并分流、人才引进除外)。
三、基本程序
(一)制定职称岗位竞聘方案;
(二)公示职称岗位竞聘方案和竞聘的岗位名称、任职条件、聘期、目标任务和待遇等;
(三)公开报名,资格审查;
(四)竞聘,计算综合评定得分;
根据职称岗位竞聘人员的资历经历计分、工作业绩计分及加分等三部分计算综合评定得分。
1. 资历经历计分(最高40分)
(1)工作年限计分。对竞聘人员的实际工作年限进行计分,工作年限每满1年计1 分。
在本校工作年限计分,每满1年另计0.1 分。因机构撤并原因,在撤并前学校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2)聘任职称年限计分。竞聘上一级岗位的,现聘任职称每满1年计1 分。其中竞聘十级岗位的,将聘任十一级与任十二级岗位年限合并计算;竞聘八级岗位的,将聘任九级与十级岗位年限合并计算;竞聘七级岗位的,将聘任八、九、十级岗位年限合并计算;竞聘五级的,将聘任六级与七级岗位年限合并计算;竞聘四级岗位的,将五、六、七级岗位年限合并计算。
2. 工作业绩计分(最高60分)
对竞聘人员的教育教学质量、表彰奖励、年度考核和民主测评进行计分,以文件、获奖证书、报表等原始材料为依据。
(1)教育教学质量计分(最高30分)。学区或学校根据实际制定近五年教育教学质量(教学业绩、教学态度、工作量等)计分办法。
近五年中如因培训、工伤、产假、援外援藏、支教、交流、上挂锻炼等未参加学校教学效果考核者,未考核年教育教学质量计分可按竞聘同一岗位人员的平均分计分;教学辅助人员按竞聘同一岗位人员平均分的80% 计分。
校级领导可按同岗位竞聘人员的平均分计分。
(2)表彰奖励计分(最高10分)。近五年获得校级及以上行政或党组织综合表彰奖励(见《表彰奖励级别认定办法》)计算得分。个人获得国家级表彰奖励一次计10 分,省部级表彰奖励一次计6 分,区级表彰奖励一次计3 分,镇街级表彰奖励一次计1 分,校级表彰奖励一次计0.5 分。因同一事由受到多级表彰的,按最高级别奖励计分,不重复计分。非本校的表彰奖励,只计算区级及以上表彰奖励。
参加教育主管部门(或教研部门)学科教学现场竞赛活动获奖,职称评审聘任时,一等奖按同级别综合表彰认定,二等奖按80%、三等奖按60%、优秀奖按30%计分。
其他部门单独进行的表彰奖励按同级表彰奖励的50%计分。
经学校推荐单项表彰奖励按同级别综合表彰奖励的30%计分;经学校组织参加的单项竞赛活动获一、二、三等奖按同级别综合表彰的30%、20%、10%计分。
同一活动获多个奖项的,以最高奖计分,只计算获奖证书或文件中人员得分,获奖证书中有多人的,平均分配此项得分。
(3)年度考核计分(最高10分)。近五年年度考核情况计算得分,考核优秀的每年计2 分,考核合格的每年计1 分。如当年文件未出台,往前推一年。
(4)民主测评计分(最高10分)。领导班子成员评分4 分,其他人员(全校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评分6 分。评分采用100分制(60分以下为无效分),计算出有效评分的平均分后再折算出竞聘者得分。
3. 加分(最高10分)。
(1)距退休年龄不足1年加10 分、不足2年加8 分、不足3年加6 分、不足4年加4 分、不足5年加2 分。
(2)工作量及经历加分(最高5分)。近五年中,达到规定课时量的单位正职每满1年加1 分、副职每满1年加0.8 分、报区教委备案的中层正职每满1年加0.7 分、中层副职每满1年加0.6 分、班主任每满1年加0.5 分、年级组长及教研组长备课组长每满1年加0.4 分、每周任教20节课及以上每满1学年加0.5 分。以任职文件、会议记录或课程表等原始证明材料为准,不累计。
(五)事业单位职称岗位竞聘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拟聘人员,拟聘人员以综合评定总分从高到低依次确定(得分相同情况下,依次按任现职年限、教龄、工龄、年龄排序);
(六)公示,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书面申请复核,领导小组应复核并回复申诉者。复核内容包括原申报者业绩是否真实、计算是否正确,复核中不再受理新增业绩的要求,复核结果仍需公示3个工作日;
(七)按规定程序报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登记备案;
(八)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四、聘用
(一)经核准备案同意的拟聘用人员,根据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由事业单位与之签订聘用合同,完善聘用手续,明确岗位职责。
(二)聘用人员在聘期内按照所聘岗位及相关规定兑现相应的工资待遇。
(三)续聘。职称岗位聘期3年,聘任期满,经考核合格可续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暂不续聘:
1. 当年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七天,或者一年内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累计超过十五天的;
2. 不能履行岗位职责和承担相应责任与工作量的,近两年平均周课时数(含折算教学工作量)高中低于10节、初中低于12节、小学低于14节的,或者未达到学校周平均课时量(含折算课时量,见《关于教学工作量几个问题的认定办法》)。
患重大疾病不能上课的,续聘可不作教学工作量要求,但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非教学工作量。
3. 近三年中有两年教育教学质量计分排名学校最低的。
暂不续聘期间,第一年暂降低1个岗位等级(按降低岗位兑现待遇),第二年仍不具备续聘条件者,低聘到下一岗位等级,原岗位作为空岗使用。
五、监督管理
(一)争议与处理
1. 竞聘(续聘)者对竞聘程序、竞聘结果等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单位实名书面申诉,申诉应在公示期内提出,所在单位必须及时受理,复核后回复申诉人;竞聘者在公示期内对所在单位复核仍有异议者,可书面向区教委提出申诉,区教委核查后回复申诉人。公示期内竞聘结果如有变化需重新公示。公示期满后,不再受理申诉。
2. 职称岗位竞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如果在竞聘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拉票贿票、打击报复,一经查实,取消聘任资格,2年内不得参加职称岗位竞聘。
3. 学校或个人不得对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申诉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歪曲事实者,经查实将予以严肃处理。
(二)按照规定需要实行回避的,应当实行回避。
六、附则
(一)学校竞聘方案需经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表决通过,参会人数的2/3同意并签字,报区教委备案后实施。
(二)本实施方案的时间计算截止竞聘当年12月31日。
(三)本实施方案由区教委人事科负责解释。
(四)本实施方案自表决通过之日起实施。
职称岗位竞聘实施方案表决情况
全校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到人,实到人。表决同意人,不同意人,弃权人,同意率%。参会人员在相应栏内签名。
同意 |
不同意 |
弃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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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合川区学校
2018年月日
附件2
合川区教育事业单位职称岗位竞聘申请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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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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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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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 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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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五年年 度考核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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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
年 |
年 |
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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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教学工作量 |
周任教课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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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符合 要求 |
审核人签字 | |||||||||
周折算课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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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聘职称 及聘任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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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聘职称及岗位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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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五年获综合表彰奖励 |
时间 |
表彰名称 |
级别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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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分 |
评分项目 |
自评 |
领导小组评分 |
备注 | |||||||||||
资历经 历计分(40分) |
工作年限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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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年限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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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龄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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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业 绩计分(60分) |
教学质量计分(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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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彰奖励计分(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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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考核计分(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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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测评计分(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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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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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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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小组 签字 |
年月日 |
单位意见负责人签字 |
年月日 |
注:此表一式二份,一份张贴在公示栏处公示,另一份与相关材料复印件一起交学校存档备查。
附件3
合川区教育系统表彰奖励级别认定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所获得表彰奖励类别与级别在职称评审与聘用工作中的认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表彰奖励级别
(一)国家级表彰奖励
国家级表彰奖励,是指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名义表彰奖励或国家各部(委)与国家人社部联合进行的表彰奖励。如:全国劳动模范、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全国优秀党务工作者。
教育部单独进行的表彰奖励,职称评审聘用时可以视为国家级。如: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全国优秀党务工作者等。
(二)省部级表彰奖励
省部级表彰奖励,是指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或各厅(部、委、局)与市人社局联合进行的表彰奖励。如:市劳动模范、市优秀教师、市优秀教育工作者、市优秀共产党员、市优秀党务工作者等。
市教委单独进行的表彰奖励,职称评审聘用时可以视为省部级。如市级学科带头人、市级骨干教师、市优秀科研奖、市教学标兵、市师德优秀个人(标兵)、市优秀共产党员、市优秀党务工作者等。
(三)区级表彰奖励
区级表彰奖励,是指以区委、区政府名义表彰奖励、各办(部、委、局)与区人社局联合进行的表彰。如:区劳动模范、区优秀教师、区优秀教育工作者、区优秀共产党员、区优秀党务工作者等。
区教委单独进行的表彰奖励,职称评审聘用时可以视为区级。如区级学科带头人、区级骨干教师、区优秀科研奖、区教学标兵、区师德优秀个人(标兵)、区优秀共产党员、区优秀党务工作者等。
市教育科研部门等单独进行的表彰奖励,职称评审聘用时可以视为区级,如教育科研先进个人等。
(四)镇街级、校级表彰奖励
参照区级表彰奖励。
二、表彰奖励级别认定
(一)非党政群系列的社会组织和团体(含各种协会、学会、联合会、行业组织、竞赛组委会、基金会、报社、杂志社、企业组织等)单独授予的表彰奖励,不予认定。
(二)表彰奖励的认定,需提交荣誉奖励证书、表彰审批表或表彰文件等原件。
(三)表彰奖励级别的认定,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初审,领导小组审核确认。
附件4
关于教学工作量几个问题的认定办法
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申报条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99号)和《重庆市合川区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合川区普通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合川教〔2013〕46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认定办法。
一、学校中层干部周教学工作量
报区教委备案的中层干部,其周教学工作量不低于同学科专任教师标准教学工作量的50%。
二、教学辅助人员周工作量
学校专任教师兼任学校安全管理人员、网络管理员、图书管理人员、实验教师、校医、水电工、设备管理人员、财会人员、教务人员、体育器材管理人员、固定财产管理人员等周工作量折算办法,由各学校根据本校实际确定。
以对学生的管理为主要特征的自习课、早操、课间操、课外活动、课余训练等可折合课时量,折合系数一般可在0.2—0.5之间确定。其它类似音乐、体育或美术训练等由各校自行确定课时量。
教辅人员及临时性工作折算课时须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确定,并有会议记录、统计表等原始证明材料方可认定。
三、校级领导标准工作量
24个班以上的学校校长可以不兼课,13-23个班的每周不低于2节,12个班以下的每周不低于3节。副校级班子成员原则上任本专业教学,不少于本校平均教学工作量的1/3。
四、教研人员标准工作量
教师进修学校、教科所、镇街教管中心、区教委直属事业单位的人员(含交流、上挂锻炼、责任督学),担任一门学科教研工作或从事其他专项研究工作,并完成单位规定的工作量,由所在单位根据其岗位职责和年度考核认定其工作量。
重庆市合川区教育委员会办公室2018年3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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