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500382009325565T/2021-00476 | [发文字号] | 渝教师发〔2021〕16号 |
[主题分类] | 教育 | [载体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教委 | [有 效 性] | |
[成文时间] | 2021-05-31 | [发文时间] | 2021-06-07 |
[标 题] | 渝教师发〔2021〕16号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申请教师资格人员 体检工作的通知 |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社发局、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健康局,各高校,市教委各直属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委属医疗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教基函〔2019〕8号)有关规定,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保护妇女孕期权益、规范校外线上培训人员教师资格管理,适应新时代教育改革发展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要求,结合《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的通知》(渝教师发〔2016〕9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核定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人士,申请认定特殊教育教师资格,免于视力、听力项目检查。
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核定为肢体残疾人士,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免于《重庆市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渝教师发〔2016〕9号)体检标准第11条项目检查,申请校外线上培训教师资格免于体检。
三、怀孕人员持有怀孕证明材料经指定医院确认后,或在指定医院检查确诊怀孕后,免于放射科项目检查。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和承担教师资格体检的医院应根据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相关工作。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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