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12-19来源:合川区交通运输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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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一)项“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和《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百八十日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停运,或者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进行年度审验超过一百八十日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收回并注销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道路运输证件”之规定,我委依法对830家企业及个体有效期满未延续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予以注销,特此公告。
附件:依法注销有效期满未延续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细表
重庆市合川区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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