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6-05-20来源:合川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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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关于对陈基华等220人饮酒或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公告
经公安机关调查,以下机动车驾驶人涉嫌实施饮酒或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等交通违法行为,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已于2026年4月16日予以公告告知,公告告知到期后现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以下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公告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罚单位为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地址:合川区振兴路318号;联系方式:42748122 )。
特此公告。
附件:实施饮酒或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人员名单
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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