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6-04-16来源:合川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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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安机关调查,以下机动车驾驶人涉嫌实施饮酒或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告知,请以下机动车驾驶人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到合川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地址:合川区振兴路318号;联系方式:42748122 )接受处理,并可以依法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附件:酒后驾驶机动车逾期未接受处理人员名单
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6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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