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6-08-05来源:重庆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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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64号令)第四十四条“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转让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办理机动车迁出、共同所有人变更、转让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两年内提出申请;(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且使用原号牌号码一年以上;(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的规定,您办理注销登记后两年内提出申请将可继续使用原号。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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