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6-02-10来源:区公安局
大
中
小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反行为计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项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性记1分: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以及《重庆市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对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处以记1分罚款200元。
分享文章到
文件下载
相关文档
政策原文
附件下载
主办: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邮编:401520
地址:重庆合川区希尔安大道222号
网站标识码:5001170002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