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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机动车违法停车的处罚标准是什么?法律依据有哪些?

日期:2025-07-26来源:合川区公安局

    答:

    处罚标准:

1.机动车在设置“严管路段”、“消防车通道”以及应急、救援、抢险、救护等生命通道标识化区域和路段违反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重庆市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处200元罚款。

2.机动车违反停放、临时停车规定,在道路上多排停放、道路中间停放以及违规斜停、垂直停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重庆市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处200元罚款。

    3.机动车在交叉路口及50米以内路段、立交匝道、公共汽车站、网状线、人行横道线违反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重庆市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处200元罚款。

    4.除以上情形外,机动车违反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重庆市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处100元罚款。

    5.首次违反处警告的前提条件是该交通违法未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交通拥堵,且本次交通违法发生前半年内,车辆和驾驶人在本市没有交通违法记录、以往交通违法均已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给予警告。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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