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12-06来源:重庆市公安局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机动车燃料种类属于机动车登记的重要技术参数,擅自改变机动车燃料种类存在极大安全隐患,我市现行机动车管理规定,不允许机动车“油改气”,车辆管理所也不办理此类变更备案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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