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10-18来源:区发展改革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的意见》(渝办发〔2011〕125号)P5-6:3.易地建设费的减免条件。(1)以下新建建筑项目免征易地建设费:一是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项目。二是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公租房、廉租房、棚户区改造和旧住宅区整治项目。三是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四是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逆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项目。(2)已审批的经济适用住房(含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拆迁安置房和农转非安置房)项目,户均60平方米以内的住宅部分免收易地建设费(未纳入该范围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减半收取);超出部分和公建部分全额收取。农转非安置房按人均30平方米计免缴。(3)新建幼儿园和学校教学楼、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征收易地建设费(4)国家有关部门和市政府规定予以减免的其他项目。各区县(自治县)不得自行制定易地建设费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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