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关于住宅物业费半价与全价收费的界限时间问题2015年5月1日起,《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5]36号)在涪陵区、江北区、永川区、奉节县实施,2016年9月1日试点实施范围扩大至主城区,2017年5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该办法实施后,原《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04]778号)同时废止。新《办法》执行后应按照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取物业费。二、相关政策解读《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24年6月1日起实施的新版《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中心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由市发改委会同市住建委制定公布,中心城区以外区县的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由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会同住建委制定公布。第十七条规定:未装饰装修和使用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人协商确定,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