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500382009325397Q/2025-00087 | [发文字号] | 合川发改招标〔2025〕10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载体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发展改革委 | [有 效 性] | |
[成文时间] | 2025-07-03 | [发文时间] | 2025-07-03 |
[标 题] | 关于给予杭州恒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良行为记分的处理决定书 |
合川发改招标〔2025〕10号
重庆市合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给予杭州恒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良行为
记分的处理决定书
杭州恒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在合川高新区南溪组团排水防涝地下管网设施建设项目(三期)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违规行为,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调查认定的事实
杭州恒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参与合川高新区南溪组团排水防涝地下管网设施建设项目(三期)投标,成为项目中标人后放弃中标资格,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不良行为。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14号)“投标人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标准”第七项“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记3分”和《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每条招标投标当事人不良行为信息的记分周期为12个月”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杭州恒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良行为记3分、记分周期12个月的行政处理,记分时间从本决定发出之日起计算。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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