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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382009325397Q/2025-00085 [发文字号] 合川发改招标〔2025〕7号
[主题分类] 其他 [载体分类] 行政执法
[发布机构] 合川区发展改革委 [有 效 性]
[成文时间] 2025-07-03 [发文时间] 2025-07-03
[标 题] 关于给予杭州恒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川发改招标〔20257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名称:杭州恒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1957526XQ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重庆合川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移交线索,经区发展改革委查证,杭州恒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合川高新区南溪组团排水防涝地下管网设施建设项目(三期)招标活动中成为中标人后(中标价25967460.22元),放弃中标资格。

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规定情形。并有下列证据为证:

1. 调查询问笔录;

2. 重庆合川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合川高新区南溪组团排水防涝地下管网设施建设项目(三期)中标单位未如期提交低价风险担保放弃中标的情况报告》合川产业发展函〔202418;

3.中标结果公示等材料。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规定,对杭州恒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中标项目金额5‰的罚款,计129837元(大写:壹拾贰万玖仟捌佰叁拾柒元整)。

限你司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指定账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重庆市合川区财政局

   行:建行合川支行

   号:50001153600050210619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委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5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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