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500382009325397Q/2025-00045 | [发文字号] | 合川发改招标〔2024〕17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载体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发展改革委 | [有 效 性] | |
[成文时间] | 2024-09-19 | [发文时间] | 2025-04-02 |
[标 题] | 关于给予四川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良行为记分的处理决定书 |
合川发改招标〔2024〕17号
重庆市合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给予四川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良行为记分的处理决定书
当事人: 四川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000563282224C
经查,四川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市合川区骑龙河山洪沟治理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违规行为,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调查认定的事实
四川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重庆市合川区骑龙河山洪沟治理项目”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低价风险担保,放弃中标,对项目实施影响较大。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依据调查认定的事实,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14号)附件9《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之“投标人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标准”第6项“采用有效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拟中标人拒不提供或者不按时提供低价风险担保记12分”的规定,决定给予四川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良行为记12分,记分周期12个月。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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