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500382009325397Q/2025-00044 | [发文字号] | 合川发改招标〔2024〕16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载体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发展改革委 | [有 效 性] | |
[成文时间] | 2024-08-26 | [发文时间] | 2025-04-02 |
[标 题] | 关于给予贵弘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不良行为记分的处理决定书 |
合川发改招标〔2024〕16号
重庆市合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给予贵弘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不良行为记分的处理决定书
当事人:贵弘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MA3X7L489Q
经查,贵弘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合川区水利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工程项目八标段”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违规行为,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调查认定的事实
贵弘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作为2024年6月18日开标的“合川区水利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工程项目八标段”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造成不良影响。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依据调查认定的事实,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14号)“投标人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标准”第七项“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规定,决定给予贵弘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不良行为记3分,记分周期12个月,记分时间从本决定发出之日起计算。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 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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