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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5-03-03

答:财金〔2025〕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农业农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各金融监管局,地方金融管理机构,相关银行,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   为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高质量发展,规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行为,更好服务小微企业、“三农”等经营主体,结合近年来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实践和新形势新要求,我们制定了《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农村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2025年2月19日

关于印发《境外会计组织境内业务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12-27

答:财会〔2024〕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境外会计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业务活动,提高管理服务质效,财政部制定了《境外会计组织境内业务活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境外会计组织境内业务活动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24年12月6日

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扩大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

2024-10-08

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中国融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有关保险公司: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推动提升我国农业保险保障水平,稳定种豆农户收益,助力提升大豆种植积极性,更好服务保障油料供应安全,现就扩大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政策实施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和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通过扩大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政策实施范围,提高大豆保险保障水平,提升农户种豆积极性,服务保障我国大豆油料供应安全。 ——坚持自主自愿。实施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的地区以及有关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承保机构均应坚持自主自愿原则。2024年起,政策实施地区的种豆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在物化成本保险、完全成本保险或种植收入保险中自主自愿选择,但不得重复投保。 ——体现金融普惠。将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和小农户均纳入保障范围,以小农户为基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重点,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作用,提升小农户组织化程度。 ——注重精准高效。各地财政、农业农村、保险监管等有关单位以及承保机构要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共享土地承包、流转、种植等信息,加强承保理赔数据核验比对,提高农业保险精准度、精细度和有效度。 ——强化合规管理。各地要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承保机构要强化防范风险主体责任,坚持审慎经营,提升风险预警、识别、管控能力,加强风险减量管理,切实提升服务水平。保险监管部门监督承保机构,及时足额定损理赔,不得平均赔付、协议赔付。 二、补贴方案 (一)保险标的为大豆。保险品种为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其中,完全成本保险为保险金额覆盖物化成本、土地成本和人工成本等农业生产总成本的农业保险;种植收入保险为保险金额体现价格和产量,保障水平覆盖种植收入的农业保险。保险保障对象包括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小农户等全体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二)2024年,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政策覆盖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省全域,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纳入政策实施范围的大豆种植面积不超过辖内大豆种植总面积的50%。2025年,政策覆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2026年,将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等相关中央单位纳入政策范围,实现政策全国全面覆盖。 (三)完全成本保险保障水平、种植收入保险保障水平原则上均不得高于大豆相应产值的80%。大豆生产总成本、单产和价格(地头价)数据,以国家发展改革委最新发布的《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或相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数据为准。 (四)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保费补贴比例为在省级财政保费补贴不低于25%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及东北地区补贴45%,对东部地区补贴35%。在相关中央单位承担不低于10%保费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相关中央单位保费补贴按其种植业务所在地补贴比例执行。 三、保险方案 (一)完全成本保险的保险责任应涵盖当地主要的自然灾害、重大病虫鼠害、意外事故、野生动物毁损等风险,种植收入保险的保险责任应涵盖大豆价格、产量波动导致的收入损失。 (二)保险费率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厘定。承保机构公平合理拟定保险费率。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方面加强指导,并征求当地农业农村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农户代表和财政部当地监管局意见。 (三)地方财政部门应进一步规范保费补贴资金管理,优化资金拨付方式,根据农业保险承保进度及签单情况,及时向承保机构拨付保费补贴,不得拖欠。 (四)保险监管部门应监督承保机构加强承保理赔管理,对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和小农户都要做到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 (五)承保机构应规范费用列支,在保障专业服务质量的前提下持续加强费用管控,确保农业保险综合费用率不高于20%。 (六)承保机构应抓实查勘定损工作,加强承保理赔信息管理,提高农户信息采集准确度。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在种植信息采集等方面提供支持。 四、其他事项 (一)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1〕130号)相关规定报送。 (二)各地和相关中央单位要高度重视扩大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工作,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三)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金融监管总局2024年9月25日

财政部等部门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2024-07-25

答:财政部等部门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9号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要求,现就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以下简称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本公告所称专用设备,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财政部 税务总局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财税〔2018〕8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的专用设备。专用设备改造后仍应符合上述目录规定条件,不符合上述目录规定条件的不得享受优惠。上述目录如有更新,从其规定。 三、本公告所称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是指企业利用信息技术和数字技术对专用设备进行技术改进和优化,从而提高该设备的数字化和智能化水平。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数据采集。利用传感、自动识别、系统读取、工业控制数据解析等数据采集技术,将专用设备的性能参数、运行状态和环境状态等信息转化为数字形式,实现对专用设备信息的监测和采集。 2.数据传输和存储。利用网络连接、协议转换、数据存储等数据传输和管理技术,将采集的专用设备数据传输和存储,实现对专用设备采集数据的有效汇集。 3.数据分析。利用数据计算处理、统计分析、建模仿真等数据分析技术,对采集的专用设备信息进行深度分析,实现专用设备故障诊断、预测维护、优化运行等方面的改进。 4.智能控制。利用自动化技术和智能化技术,对专用设备监测告警、动态调参、反馈控制等功能进行升级,实现专用设备的智能化控制。 5.数字安全与防护。利用数据加密、漏洞扫描、权限控制、冗余备份等数据和网络安全技术,对专用设备的数据机密性和完整性进行强化,实现专用设备数据和网络安全风险防控能力的明显提升。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科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规定的其他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情形。 四、享受本公告税收优惠的改造投入,是指企业对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过程中发生的并形成该专用设备固定资产价值的支出,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专用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五、本公告所称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 六、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当自身实际使用改造后的专用设备。企业在专用设备改造完成后五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七、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的专用设备,承租方企业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可按本公告规定享受优惠。如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企业的,承租方企业应停止享受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八、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资金进行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得抵免企业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九、企业应对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进行单独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支出;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多个专用设备进行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的,应按照不同的专用设备分别归集相关支出。对相关支出划分不清的,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企业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应事先制定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方案,或取得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税务部门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不能准确判断是否属于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的,可提请地市级(含)以上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科技部门等鉴定。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4年7月12日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2024-04-28

答:近日,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三部门联合印发了《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办法》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一、问:请您介绍一下《办法》出台的背景。 答: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统筹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基础上,采取的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性的重要举措。2017年11月,国务院印发了《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国发〔2017〕4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要求划转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10%国有股权,用于弥补因实施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形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实施方案》规定,划转的国有股权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划转国有股权承接主体(以下统称承接主体)集中持有、管理和运营;承接主体持有的股权分红和运作收益,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需要和国有资本收益状况,适时实施收缴,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目前,全国划转工作已基本完成,多数承接主体接收的划转国有股权禁售期已过,开始收取划转股权现金分红且规模逐年增加,需要通过运作管理进一步获取收益。为进一步规范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的运作管理,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制定了《办法》。 二、问:办法的出台有何重要意义? 答:《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规范划转的国有资本运作管理,促进划转的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安全,同时也为承接主体开展国有股权和现金收益运作管理提供了依据。《办法》拓宽了现金收益的投资范围,有利于实现现金收益保值增值,增强国家应对人口老龄化、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人民群众对社会保障制度的信心。 三、问:《办法》对国有股权运作管理做了哪些规定? 答:《办法》规定,承接主体持有的国有股权的运作管理,应当符合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其中,中央层面国有股权的转让,须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地方层面国有股权的转让程序,须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涉及转让国有金融机构股权的,须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相关要求,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四、问:《办法》对现金收益的投资运营做了哪些规定? 答:《办法》规定,现金收益限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各承接主体是现金收益投资运营的主体。其中,中央层面现金收益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进行投资运营。考虑到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经验较为丰富、投资业绩良好,为发挥投资规模效益,《办法》规定,地方层面将不低于上年底累计现金收益的50%,委托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进行投资运营,剩余部分由地方各承接主体在限定范围内(银行存款、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对划转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增资)进行投资运营。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的现金收益投资范围涵盖存款和利率类、信用固收类、股票类、股权类产品。《办法》对每类产品的投资比例作出了规定。 五、问:现金收益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是否还会调整? 答:《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现金收益投资运营情况及运作管理需要,适时报请国务院对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进行调整。 六、问:如何加强对划转的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的监管? 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分别对承接主体、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情况实施监管,对承接主体发生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国有资产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承接主体、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开展国有股权运作管理及现金收益投资运营活动实施监管。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现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存在违反法律制度及《办法》规定行为的,可责令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暂停或者终止其托管、投资管理职责。每年6月底前,各承接主体向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上一年度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情况。

财政部资产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就印发《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2024-01-15

答: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规范和加强数据资产管理,更好推动数字经济发展,近日,财政部制定印发了《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23〕14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财政部资产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就《指导意见》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   答:中国是全球数字经济发展最快的国家之一。《数字中国发展报告(2022年)》显示,2022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已超过50万亿元,数字经济占GDP比重达到41.5%,位居世界第二位。数据已成为第五大生产要素。数据资产,作为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进程中的新兴资产类型,正日益成为推动数字中国建设和加快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党中央高度重视数字中国建设和数字经济发展,作出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202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对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作了全面部署,明确提出推进数据资产合规化、标准化、增值化,有序培育数据资产评估等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依法依规维护数据资源资产权益,探索数据资产入表新模式等要求。202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进一步指出要加快建立数据产权制度,开展数据资产计价研究等。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为数据资产管理研究工作的开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财政部高度重视数据资产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推进数据资产管理工作,印发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出台了《数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数据资产作为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中的新兴资产类型,已在社会上形成广泛共识。但数据资产仍面临高质量供给明显不足、合规化使用路径不清晰、应用赋能增值不充分等难点,亟需进一步完善制度体系,通过出台指导性文件对数据资产管理进行引导规范。   为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财政部制定《指导意见》,明确了数据的资产属性,提出依法合规推动数据资产化,平等保护各类主体数据资产合法权益,鼓励公共服务机构将依法合规持有或控制的、具有资产属性的公共数据资源纳入资产管理范畴,进一步创新数据资产管理方式方法,加强数据资产全流程管理,严防数据资产应用风险等,更好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可以说,制定《指导意见》既是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现实要求。   问:《指导意见》主要遵循哪些原则?   答:《指导意见》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确保安全与合规利用相结合。统筹发展和安全,正确处理数据资产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资产开发利用的关系。以保障数据安全为前提,对需要严格保护的数据,审慎推进数据资产化;对可开发利用的数据,支持合规推进数据资产化,进一步发挥数据资产价值。   二是坚持权利分置与赋能增值相结合。适应数据资产多用途属性,按照“权责匹配、保护严格、流转顺畅、利用充分”原则,明确数据资产管理各方权利义务,推动数据资产权利分置,完善数据资产权利体系,丰富权利类型,有效赋能增值,夯实开发利用基础。   三是坚持分类分级与平等保护相结合。加强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建立数据资产分类分级授权使用规范。鼓励按用途增加公共数据资产供给,推动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公共数据资产有条件无偿使用,平等保护各类数据资产权利主体合法权益。   四是坚持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探索多样化有偿使用方式。支持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公共数据资产有条件有偿使用。加大政府引导调节力度,探索建立公共数据资产开发利用和收益分配机制。强化政府对数据资产全过程监管,加强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   五是坚持创新方式与试点先行相结合。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完善数据资产管理体制机制。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相结合,坚持改革于法有据,既要发挥顶层设计指导作用,又要鼓励支持各方因地制宜、大胆探索。   问:《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针对当前数据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指导意见》明确,要以促进全体人民共享数字经济红利、充分释放数据资产价值为目标,以推动数据资产合规高效流通使用为主线,有序推进数据资产化,加强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更好发挥数据资产价值。《指导意见》主要包括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实施保障等三方面十八条内容。   一是明确工作原则,即坚持确保安全与合规利用相结合、坚持权利分置与赋能增值相结合、坚持分类分级与平等保护相结合、坚持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坚持创新方式与试点先行相结合。   二是确定主要任务,包括依法合规管理数据资产、明晰数据资产权责关系、完善数据资产相关标准、加强数据资产使用管理、稳妥推动数据资产开发利用、健全数据资产价值评估体系、畅通数据资产收益分配机制、规范数据资产销毁处置、强化数据资产过程监测、加强数据资产应急管理、完善数据资产信息披露和报告、严防数据资产价值应用风险等12方面内容。特别对具有国有属性的公共数据资产管理作出针对性规定,更好对相关主体管好用好公共数据资产提供政策指导。   三是强化实施保障,包括加强组织实施、加大政策支持、积极鼓励试点等。   问:关于《指导意见》有哪些需要说明的事项?   答:一是关于《指导意见》的范围。《指导意见》是针对数据资产这一大类资产作出的指导性规定,不区分持有主体。当前,数据要素、数据资源、数据资产、数据产品等概念使用较为混乱,存在不规范、不统一问题。数据资产区别于普通资产,在管理模式上与数据的管理有所差别。要管好用好数据资产,首先要对数据资产进行统一界定并提出总体指导要求。无论持有数据资产的主体是企业还是行政事业单位,都应在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基础上,需遵循财务会计管理、资产评估管理等共性要求,对其持有的数据资产进行规范管理。考虑到公共数据资产具有国有或公共属性,为避免资产流失和公共安全风险,《指导意见》在对全口径数据资产作出共性指导的基础上,有侧重地针对公共数据资产管理作出单独规范要求。   二是关于数据资产的权益保护。《民法典》明确规定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按规定受到保护;《数据安全法》提出国家保护个人、组织与数据有关的权益。各类主体依法依规采集加工的各类数据形成的数据资产,由于前期投入了大量成本,要保护其在依法收集、生成、存储、管理数据资产过程中的相关权益。涉及个人信息的,要依法保障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个人隐私。“数据二十条”提出,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为此,《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保护各类主体在依法收集、生成、存储、管理数据资产过程中的相关权益。落实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权利分置要求,加快构建分类科学的数据资产产权体系。   三是关于加强数据资产全流程管理。创新数据资产管理方式方法,既能更好保护各方权益,也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融合发展,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指导意见》基于全链条管理理念和资产管理共性要求,明确了数据资产管理内容,主要包括明晰数据资产权责关系、加强使用管理、健全价值评估、畅通收益分配、规范销毁处置以及完善披露报告等。针对数据资产可复制、非排他、边际报酬递增等特性,将数据资产开发利用、更新维护、授权运营、完善定价、过程监测、应急管理等要求,嵌入数据资产管理全流程。   四是关于公共数据资产开发利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提出有序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开展政府数据授权运营试点,鼓励第三方深化对公共数据进行增值开发利用,提升各行业各领域运用公共数据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等部署要求。公共数据是数据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乎国民经济发展方方面面,蕴藏着巨大的经济社会价值,其开发利用以及市场化配置意义重大。2022年以来,随着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数据安全、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由研究部署迈入落地实施阶段。按照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指导意见》提出,支持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为提升履职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强化公共数据资产授权运营和使用管理。严格按照“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要求和资产管理制度规定,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可授权运营主体对其持有或控制的公共数据资产进行运营。   五是关于严防数据资产管理潜在风险。统筹发展和安全,安全是发展的基础和前提。《指导意见》明确将安全贯穿数据资产管理全过程,涉及处理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提出数据资产权利主体要在遵循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基础上,严格按照“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要求和资产管理制度规定,稳妥推进数据资产化以及公共数据资产开发利用。在价值应用方面,进一步提出要通过合理程序避免虚增公共数据资产价值,在推进有条件有偿使用过程中,不得影响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公共数据有条件无偿使用,相关方要依法依规采取合理措施获取收益,避免向社会公众转嫁不合理成本等要求。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24-01-11

答:近日,经市政府同意,重庆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文号:渝财规〔2023〕 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现解读如下。一、制定背景及依据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集中采购目录以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2011年,为扩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范围,我市统一将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划分为集采目录。2017年,我市参照财政部制定的中央预算单位集采目录及限额标准,每两年制定一次《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集采目录及限额标准》)。2019年,财政部印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指引》),要求各地要结合实际确定本地区货物、服务类的集中采购项目并可以自行确定各品目具体执行范围、采购限额。2020年,我市按照要求,对全市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进行了统一,并在《目录及标准指引》基础上增加了平板式微型计算机、医疗设备、消防设备、人寿保险服务等4项品目,制定的《集采目录及限额标准》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沿用至今。2022年,财政部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对部分品目进行了调整。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规范集采目录的使用和管理,现需再次修订《集采目录及限额标准》,以达到财政部关于逐步推进统一全国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工作部署要求。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此次印发的新版《集采目录及限额标准》,对采购限额和标准、目录内容、框架协议采购、政府采购政策落实等方面作了相应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集采目录及限额标准》明确了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采购限额为50万元(含本数)、工程类项目采购限额为100万元(含本数)以及必须按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限额标准为200万元(含本数)。达到采购限额的项目,就应当进行政府采购,按照相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就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但没有达到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也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要求,目前工程类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400万元及以上。工程类项目达到上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二)《集采目录及限额标准》包含货物类和服务类,不含工程类。与2020年制定的《集采目录及限额标准》对比,主要是品目范围、编码及名称有调整。平板式微型计算机、医疗设备、消防设备、人寿保险服务等4项品目不再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同时将其余保留品目按照财政部2022年新版《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编码和名称进行了对应细化更新,更新后的品目由34项变为38项。修订后,我市集采品目范围将与财政部现行《目录及标准指引》完全一致。(三)《集采目录及限额标准》要求采购人应当执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扶持监狱企业等政府采购政策,强调压实采购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主体责任,将政府采购政策结合采购项目进行落实,有效发挥政府采购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四)此次《集采目录及限额标准》对全市集采目录以内的框架协议采购提出规范要求,明确原则上实行全市统一框架协议采购。按照《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集采目录及限额标准》内的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属于多次且单笔未达到50万元的小额零星采购的,可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采用框架协议采购的,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征集程序和订立框架协议。集中采购机构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时,应当拟定采购方案,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因此,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作为我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我市《集采目录及限额标准》内品目的框架协议采购,在具体实施之前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求拟定采购方案,报重庆市财政局审核后实施。(五)此次《集采目录及限额标准》还新增了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事项。明确采购人可以跨级次、跨区域自主选择市级和各区县的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项目。集中采购机构可以跨级次、跨区域承接代理业务,按法定程序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该新增事项是深化我市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目的在于推动集中采购机构打破局限、转变观念,完善服务机制,创新服务手段,通过竞争强化集中采购机构的专业能力,更好地发挥行业引领示范作用,带动采购代理行业整体水平的提升,同时也有助于我市探索建立高效有序的集中采购机构竞争激励机制。三、《集采目录及限额标准》变化对比表此次印发的《集采目录及限额标准》品目是按照财政部2022年新版《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编码和名称进行对应细化更新的。具体新旧对照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原品目 原编码 调整后序号 调整后编码 调整后品目 1 服务器 A02010103 1 A02010104 服务器 2 台式计算机 A02010104 2 A02010105 台式计算机 3 便携式计算机 A02010105 3 A02010108 便携式计算机 4 平板式微型计算机 A0201060101 删除 平板式计算机 5 喷墨打印机 A0201060101 4-12 按功能分别细化对应为“A02021001 A3黑白打印机”、“A02021002 A3彩色打印机”、“A02021003 A4黑白打印机”、“A02021004 A4彩色打印机”和“A02021005 3D打印机”、“A02021006票据打印机”、“A02021007条码打印机”、“A02021008地址打印机”、“A02021099其他打印机” 6 激光打印机 A0201060102 7 针式打印机 A0201060104 8 液晶显示器 A0201060401 13 A02021104 液晶显示器 9 扫描仪 A0201060901 14 A02021118 扫描仪 10 基础软件 A02010801 15 A08060301 基础软件 11 信息安全软件 A02010805 16 A08060302 支撑软件(该品目中的信息安全软件,包括基础和平台类安全软件、数据安全软件、网络与边界安全软件、专用安全软件、安全测试评估软件、安全应用软件、安全支撑软件、安全管理软件、其他信息安全软件) 17 A08060303 应用软件(该品目中的信息安全软件,包括基础和平台类安全软件、数据安全软件、网络与边界安全软件、专用安全软件、安全测试评估软件、安全应用软件、安全支撑软件、安全管理软件、其他信息安全软件) 18 A08060399 其他计算机软件(该品目中的信息安全软件,包括基础和平台类安全软件、数据安全软件、网络与边界安全软件、专用安全软件、安全测试评估软件、安全应用软件、安全支撑软件、安全管理软件、其他信息安全软件) 12 复印机 A020201 19 A02020100 复印机 13 投影仪 A020202 20 A02020200 投影仪 14 多功能一体机 A020204 21 A02020400 多功能一体机 15 LED显示屏 A020207 22 A02021103 LED显示屏 16 触控一体机 A020208 23 A02020800 触控一体机 17 碎纸机 A02021101 24 A02021301 碎纸机 18 乘用车 A020305 25 A02030500 乘用车 19 客车 A020306 A02030500 乘用车 20 电梯 A02051228 26 A02051227 电梯 21 不间断电源(UPS) A02061504 27 A02061504 不间断电源 22 空调机 A0206180203 28 A02061804 空调机 23 医疗设备 A0320 删除 医疗设备 24 消防设备 A032501 删除 消防设备 25 家具用具 A06 29 A05010000 家具 30 A05020000 用具 26 复印纸 A090101 31 A05040101 复印纸 27 互联网接入服务 C030102 32 C17010200 网络接入服务 28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C050301 33 C23120301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29 车辆加油服务 C050302 34 C23120302 车辆加油、添加燃料服务 30 印刷服务 C081401 35 C23090100 印刷服务 31 物业管理服务 C1204 36 C21040000 物业管理服务 32 人寿保险服务 C150401 删除 人寿保险服务 33 机动车保险服务 C15040201 37 C18040102 财产保险服务中的机动车保险服务 34 云计算服务 38 C16040000 云计算服务 四、适用范围及对象《通知》适用范围为重庆市政府采购领域,适用对象为市、区县财政局、各采购单位、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扩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范围 促进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3-11-06

答:近日,重庆市财政局印发《关于扩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范围 促进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渝财规〔2023〕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一、制定背景及依据公开透明是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重要原则。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既是全面深化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改进社会监督,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举措,对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具有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从不同层面和角度提出了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推进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的要求,并确定了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公开的目标导向。近年来,我市全面落实建立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公开机制的要求,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不断提高,但在迎接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落实国务院营商环境创新试点任务的背景下,也存在质疑答复、评审过程、履约验收等环节信息公开程度不够的问题。为进一步提高全市政府采购透明度,以公开透明促进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需要扩大现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范围。重庆市财政局对现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要求执行效果进行了评估,调研了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并公开征求了社会意见,最终制定了本《通知》。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通知》共分为3部分,对新增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内容及主体、公开时间、公开要求作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公开内容及主体。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公开政府采购意向、单一来源采购公示、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公告、更正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合同公告、公共服务项目履约验收信息以及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执行情况等内容的基础上,须进一步备案或公开质疑答复、评审得分、履约结果等政府采购信息,并针对信息的内容确定了相应模板。二是明确公开时间。质疑答复情况应当自质疑答复作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备案。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情况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同时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履约验收结果应当自验收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告期限为2个工作日。项目合同未经验收提前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告期限为2个工作日。三是针对信息公开工作提出相关要求。建立问题整改约谈机制,对存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开问题突出的区县和单位进行约谈,由财政部门负责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说明原因,由具体责任方进行整改。三、适用范围及对象《通知》适用范围为重庆市政府采购领域,适用对象为市、区县财政局、各采购单位、各集中采购机构、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等。四、政策问答(一)全市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平台或者载体是什么?“重庆市政府采购网(www.ccgp-chongqing.gov.cn)”是我市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唯一指定媒体,全市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发布。发布主体如需在其他非指定媒体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应当确保其在不同媒体发布的同一政府采购信息内容一致;如在不同媒体发布的同一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时间不一致的,以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信息为准。(二)此次新增公开的评审得分(报价)情况,是否要求公开所有进入评审阶段供应商的评审得分(报价)情况?本次扩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范围政策并不要求公开所有进入评审阶段供应商的评审得分(报价)情况,而是按照兼顾效率的原则,仅要求公开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得分(报价)情况。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具体范围和数量以项目评审资料确定的结果为准。(三)此次新增公开的评审得分(报价)情况,评审得分是否要求公开最细项的得分情况?如果涉及多轮报价,报价情况公开的口径如何掌握?评审(报价)情况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是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要求公告供应商分项总得分及排序情况,即报价、技术、商务三大项的总得分情况,并公开合计总分排序。一种是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公告供应商最终报价及排序情况,意思就是如果涉及多轮报价,仅公开最终报价及排序即可。 附件:扩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范围前后对比图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落实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政策解读

2023-10-17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市财政局会同重庆市税务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起草了《关于落实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一、起草背景为进一步扶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对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予以完善,一是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限额标准从12000元提高至20000元。二是继续授权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国家明确的幅度内上浮限额(定额)标准。二、主要内容2019年以来,我市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限额(定额)标准均按国家授权上限执行。此次,为进一步支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对税收优惠政策的限额(定额)标准,经市政府同意,继续按照国家授权上限执行。一是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上浮20%)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二是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上浮50%)。 三、政策衔接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按本公告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问:个人是否承担创贷贴息?

2023-09-19

答:答: 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人民银行当期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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