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5003820093254857/2024-00036 | [发文字号] | 合川财农〔2024〕20号 |
[主题分类] | 财政 | [载体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财政局 | [有 效 性] | |
[成文时间] | 2024-07-22 | [发文时间] | 2024-07-22 |
[标 题] | 关于印发《合川区农村综合改革 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重庆市合川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合川区农村综合改革
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中央和市级有关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81号)和《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2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我局修订形成了《合川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合川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市合川区财政局
2024年7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合川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农村综合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贯彻《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各镇街开展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实施期限至2028年,届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财政部、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和农村综合改革情况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三条 区财政局负责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实施细则制定、项目库建设、项目批复等工作;负责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的预算编制、分解下达、预算执行、使用监督、绩效管理等工作。
各镇街负责项目申报、建设管理、项目验收、资金拨付、绩效评价、档案管理、落实项目管护责任等相关工作,并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四条 各单位应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创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投入和使用方式,积极采用以奖代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发展有关事项,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能。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用于补助各镇街开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等工作。
第六条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支出用于对农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的“村内户外”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给予奖补。
(一)支持范围:必须是村内道路、村容村貌改造、村内坑塘沟渠等大多数村民迫切需要、直接受益、能形成实物工作量的村内微小型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跨村及村外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已有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不得列入支持范围。
(二)支持项目:必须是村民或村民代表通过民主议事程序议定需要兴办且符合有关规定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没有通过村民议事程序的项目不予支持。
(三)支持方式:区财政局根据上级下达的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规模及镇街申报的项目情况确定批复项目。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不与筹资筹劳挂钩,但鼓励村级组织按照规定通过村民投资投劳参与村内公益事业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超预算安排项目,也不得举债进行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建设。
第七条 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支出用于支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部署,按程序承担示范试点任务的镇街。主要包括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五好两宜”和美乡村试点试验、红色美丽村庄建设试点以及其他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等。
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按照当年上级申报文件要求办理。
第八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支出、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及其他与农村综合改革无关的支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相关项目实施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新增村级债务。
第三章 资金测算分配和下达
第九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的分配遵循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财政运行情况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进一步突出激励导向。
(一)区财政局、各镇街要建立健全农村综合改革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申报、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择,优先选择群众急需、受益面大、群众积极性高的项目,分步实施,重点突破,不断提高项目的覆盖面和受益面,推动农村公益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对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成效较为明显的镇街,通过定额补助实施激励,列入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等支出方向。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实行竞争性申报,优先推选基础条件好,财政资金引导撬动社会资本效果好,产业突出、重点突出、特色突出的镇街参与中央和市级竞争性评审,示范试点要打造出特色,探索合川区的乡村振兴路径模式,形成的机制可复制、可推广。
第十条 区财政局应当将提前下达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计数编入下一年度本级政府预算。
区财政局原则上应当在接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后30日内分解下达到位,并下达农村综合改革年度重点任务和绩效目标。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应结合农村综合改革年度重点任务、农村综合改革项目储备、本地农村综合改革实际情况等,统筹相关资金,保障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二条 各镇街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使用规划,加强与补助资金和有关工作任务的衔接,不得将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用于地方性政策任务。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各镇街应对项目的规划、申报、实施、验收、管护、资金兑付、绩效评价及监督检查等环节实行全流程的严格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提高项目建设质量。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与审批。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按照村级申报、镇街审核、区级审批、市级备案的程序自下而上的进行。各镇街应引导各村及早议事决事,并将符合要求的议定项目及时录入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农村综合改革项目库。
村级申报。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按民主程序议事决事,形成投资计划、筹资筹劳方案、建设及管护方案;推选无村组干部及其直系亲属参与的民主理财小组、项目质量监督小组;会议决定应由参会村民或村民代表签字,村“两委”将上述方案和小组名单在村务公开栏或村内人口集中点公开公示不少于10天,群众无异议后,向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镇街审核。各镇街对村级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有效性等进行核实,落实用地手续等前期工作,审核通过后汇总报送区财政局,并同步通过农村综合改革管理工作信息系统送审,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区级审批。区财政局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和总体规划,对镇街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筛选和排序,择优确定拟实施项目。
市级备案。区财政局将审批项目通过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管理信息系统上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支持的工程类项目,技术要求不高、村级有能力实施的,原则上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实施,实行报账制管理,各镇街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管;技术要求较高、村级无能力实施的,经镇街党(工)委会集体研究决策后,由各镇街负责或指导各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内控制度,按规定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项目的实施主体、管护主体应在村民议事和项目申报时明确,严禁“未批先建”。
第十六条 项目变更。项目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调整或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如确有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调整变更,应按照村和镇街申请、区级审批、报市级备案的规范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项目村负责项目的自查验收,各镇街负责对项目技术、质量、工程量等进行竣工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及时办理财政奖补资金清算。
第十八条 报账程序。项目实行报账制管理,镇街财政要严格遵守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要求,将资金支付到最终收款人,严禁大额现金取现发放,严禁以拨代支、超进度拨款。
第十九条 项目管护。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形成的公益性资产,原则上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应及时移交产权并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确保项目正常运转并长期发挥效益。
第二十条 公示制度。全面推进公开公示制度,对项目申报、实施管理、竣工验收、资金兑付等环节进行公开公示,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 档案管理。各镇街应重视项目档案管理等基础工作,及时将村民民主议事会议记录、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申报资料、项目建设预决算、建设前后图片、验收记录等全过程资料汇总归档,档案一式两份,镇街一份,村自存一份,规范管理。
第五章 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镇街应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财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区财政局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等工作。
各镇街要加强绩效目标管理,按要求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预算执行中,按要求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预算执行结束后,要对照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区财政局对各镇街自评结果进行审核汇总,形成整体绩效目标自评结果,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对绩效评价结果采取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第二十五条 区财政局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改进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并在资金分配、竞争立项等工作中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切实加强资金项目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镇街要建立健全农村综合改革项目库,及时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做实项目前期准备等工作,依法合规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按照项目进度科学安排支出,严禁“以拨代支”和违规整合。结转结余资金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镇街应加强基础信息资料和档案管理,及时更新完善管理信息系统,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建立各支出方向的资金台账,围绕项目如实反映资金的渠道来源、建设内容等要素,做好统计分析工作,掌握资金支出进度和用途、绩效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重庆市合川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合川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川财农〔2021〕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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