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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3820093257252/2019-29306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其他 [载体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合川区财政局 [有 效 性]
[成文时间] 2019-09-05 [发文时间] 2019-09-05
[标 题] 合川区区级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合川区区级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区级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专项资金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  本办法所称区级重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直接用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资金,不包括为保障区级部门和单位履行职能所需而设立的一般性项目的经费。

上级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需区级财力相应安排的,区级财力安排部分按本办法规定管理。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适用事项〕  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使用、监督和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基本原则〕  专项资金应遵循科学设立、规范管理、讲求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财政部门职责〕  区级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负责会同区级主管部门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撤销等事项的审核,负责专项资金的调度和统筹安排使用。

(三)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审核、汇总专项资金预算,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及时批复预算,并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款。

(四)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的目录清单管理、项目库管理和总体公开工作。

(五)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

(六)组织实施专项资金到期或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主管部门职责〕  区级主管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对专项资金履行牵头管理或归口管理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前期论证,提出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申请。

(二)制定具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

(三)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汇总、申报和执行,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区级财政部门下达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管理。

(五)建立和管理区级专项资金项目库,牵头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资金分配,监督指导项目实施。

(六)具体实施专项资金信息公开。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审计部门职责〕  区级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进行审计监督,对落实专项资金审计意见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八条〔设立条件〕  从严控制专项资金的设立,确需设立的专项资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明确的政策依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要求;必须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重点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

(二)明确的主管部门。每项专项资金应明确一个归口主管部门,避免多头管理;涉及多个部门的专项资金,应按照资金性质明确牵头部门,建立健全协调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

(三)明确的执行期限。除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有明确规定外,执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四)明确的绩效目标。每个专项资金均应对预期产出、预期效果、成本资源、服务对象满意度等制定绩效目标,并需符合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的要求。

(五)明确的资金来源。坚持财力导向,每个专项资金均应有明确的来源、具体的规模。不得同财政收支规模、增幅或生产总值等挂钩。不得重复设立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用途相近的专项资金。

第九条〔设立程序〕  新设专项资金,应由区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区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批准;或由区级财政部门直接提出申请,报区政府常务会批准。年度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新设专项资金,确需设立的,应纳入以后年度预算安排。

第十条〔申请要件〕  区级部门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当提供立项依据、绩效目标、执行条件、经费预算及其他必要的审查资料。区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区级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组织论证。

第十一条〔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3个月内,区级主管部门应当坚持一个专项资金一个管理办法的原则,会同区级财政部门制定具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应当明确规定政策目标、资金用途、补助对象、分配方法、职责分工、执行期限、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内容。需要发布申报指南或者其他与资金申报有关文件的,应当在资金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管理办法应适时修订。

第十二条〔到期处理〕  专项资金执行期满后,不再纳入下一年度预算。确需延续的,应在执行期满前一年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重新申请设立。

第十三条〔调整程序〕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需要调整使用范围或资金规模的,应由区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区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或由区级财政部门直接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撤销条件和程序〕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级财政部门会同区级主管部门,或者由区级财政部门直接报请区政府撤销该专项资金:

(一)上级要求或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发生调整,区级主管部门职能职责或财力状况等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专项资金的设立目标、适用范围、资金用途等不再符合现实情况。

(二)专项资金设立的政策依据已到期,或设立之初确定的特定任务已达成。

(三)专项资金实施后的绩效评价结果等级为差,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情节严重或经整改无效。

第十五条〔清理整合〕  区级财政部门和区级主管部门应建立专项资金清理整合机制,对资金规模小、项目分散、用途相近、政策交叉、范围重叠的专项资金进行整合归并。

第十六条〔目录管理〕  专项资金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由区级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设立、调整、撤销情况对目录清单进行动态管理。

第四章  预算编制、下达和执行

第十七条〔编制原则〕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应当围绕全区中心工作,加强统筹、提高效率、突出重点,结合年度财力状况,分项目分级次编制,优先保障落实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资金需要,优先安排重点民生项目资金。

第十八条〔项目库制度〕  区级主管部门应结合部门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安排,建立部门项目库,在专项资金目录范围内,按照轻重缓急原则申报项目。区级财政部门初审后形成财政滚动项目库,经公开评审通过后,按程序报批纳入年初预算。凡未纳入财政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第十九条〔编制程序〕  专项资金预算按照区级财政部门规定时间和“两上两下”程序编制。区级主管部门提出项目专项资金初步安排建议,按程序报送区级财政部门。区级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区级财力,对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进行初审,提交区级预算公开评审通过后,纳入财政年度收支预算草案,报区政府审议,由区政府报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第二十条〔预算细化〕  专项资金应当细化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限于客观条件不能在年初细化的二次分配资金应逐年压减待细化比例。预算编制应区分区本级支出和补助镇街(园区)支出,补助镇街(园区)支出严格执行区对镇街(园区)财政管理体制相关规定。跨年度项目预算应与中期规划相衔接,并根据项目进度安排和财力平衡情况,分年度编制。

第二十一条〔预算下达〕  专项资金预算已细化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完成预算下达。未细化的项目预算,区级主管部门应当尽早制定专项资金二次分配方案,会同区级财政部门按程序报区政府审批后,及时完成预算下达。原则上6月30日前要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确有困难的,9月30日前应全部细化落实,未完成的,由区级财政部门收回总预算,统筹安排用于其他急需项目。

第二十二条〔预算执行〕  区级主管部门应当在预算下达后根据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分配方案、项目进度提交专项资金拨付申请。区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规定拨付专项资金。用款单位应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年底未执行完的预算,由区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实行零结转。

第二十三条〔项目调整〕  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需严格执行年初预算,预算执行中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区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程序报区政府审核同意后执行。涉及预算调整的,由区级财政部门统一汇总编报调整预算后报区人大审批。

第二十四条〔预算统筹〕  预算执行中,区委、区政府新出台重大政策事项,需对专项资金进行统筹调整的,由区级财政部门会同区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区政府批准同意后,纳入调整预算后报区人大审批。

第二十五条〔使用限制〕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本部门日常公用经费和工资福利支出,不得自行扩大支出范围和开支标准。

第二十六条〔资产管理〕  由专项资金形成的国有资产,应当及时办理资产入账手续,按照相关规定加强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执行通报〕  区级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各项工作,加强支出管理,确保专项资金的支出合规、及时、安全。区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支出进度定期通报制度。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绩效管理〕  区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区级主管部门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一)在专项资金设立、预算编制环节,区级主管部门编制本部门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区级财政部门对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下达。

(二)在专项资金执行过程中,区级主管部门和区级财政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跟踪控制,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区级财政部门可以调整、暂缓或停止该项目执行。

(三)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执行完毕或执行期满后,区级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自评,区级财政部门在此基础上组织开展重点评价或再评价,并向区政府报告绩效评价结果。

(四)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束后,区级财政部门将评价结果作为调整或撤销专项资金、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分配转移支付资金以及实施行政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监督检查〕  区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依法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一)区级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以及资金拨付、使用进行常态化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二)区级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及内控制度,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定期向区级财政部门报告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三)区级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财务管理、预算执行和资金效益进行审计,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四)各类监督检查结果作为调整预算或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信息公开〕  区级主管部门对其归口管理的专项资金信息进行公开,在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中,公开专项资金分配结果,以及管理办法、申报指南、申报情况、绩效目标等文件信息。

第三十一条〔财经纪律〕  区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会计核算办法,不得虚报冒领、挤占、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违规追责〕  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部门、单位、领导、经办人员、中介机构、评审专家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拨付、管理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处罚及处分。具体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骗取、截留、挪用等行为的,由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追回专项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配套措施〕  区级主管部门应会同区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或修订现有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区级财政部门应牵头完善项目库管理体系及信息化平台。

第三十四条〔区县执行〕  各镇街(园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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