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6-02-28来源: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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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未将批准文书在现场显著位置公示;
(三)未按照批准的地域、范围、用途、时限占用或挖掘;
(四)挖掘现场未实行封闭施工,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五)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扬尘和路面污染;
(六)临时占道堆放施工材料、建筑渣土和搭建临时工棚未保持规范、整洁;
(七)临时占用或挖掘道路设施期限届满后,未拆除障碍物,恢复道路设施功能;
(八)经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不合格,未符合通行要求便恢复通行;
(九)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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