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6-30来源:市城市管理局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可以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废旧家具等体积大、整体性强的大件垃圾,应当投放至管理责任人指定地点或者预约回收。
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禁止将生活垃圾投入市政雨(污)水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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