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区城市管理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强制> 处罚决定
[索 引 号] 11500382709430163K/2024-00085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载体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合川区城管局 [有 效 性]
[成文时间] 2024-11-01 [发文时间] 2024-11-01
[标 题] 重庆市合川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办理情况表(2024.10.15-10.31)
重庆市合川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办理情况表
决定书编号 被处罚主体 事实依据 处罚决定 处罚机关 处罚时间
渝合川城当罚决字〔2024〕36号 孙** 2024年10月14日21时0分,当事人孙**在重庆市合川区牟山大道(正对中昂合府大门左侧100米处人行道)收集厨余垃圾,并将收集的厨余垃圾交给无相关资质的单位处理,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罚款 重庆市合川区城市管理局 2024/10/14
渝合川城罚决字〔2024〕160号 冉** 冉**于2024413日冉**在四川省泸州市粱前处收购4856斤,扣除27%的水分和杂质后,按单价5000/吨,总价格8862元。2024315日冉**在四川省宜宾市万友元处收购9.26吨,单价5700 /吨,总价格52790元。2024424日上午冉**从合川区假日大道286号临榆炸鸡腿店收购17(每桶10L)福临门包装废弃食用油脂,总价格731元。违反了《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万伍仟圆整。 罚款 重庆市合川区城市管理局 2024/10/16


分享文章到

文件下载

部门解读

一图读懂

媒体视角

政策问答

政策文件

中央政府及国家部委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公共服务单位网站

主办: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邮编:401520

地址:重庆合川区希尔安大道222号 

网站标识码:5001170002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