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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渭沱镇大岚村9社大石街道竹山村9社部分集体土地的公告(合川府征公〔2011〕28号)

文章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2012-01-19 12:52:00

  

  

  

  

  

  合川府征公〔201128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渭沱镇大岚村9社大石街道竹山村9社部分集体土地的公告

  

  为实施合川卧龙纪念园(殡仪馆迁建)项目建设,经依法批准,征收渭沱镇大岚村9社、大石街道竹山村9社部分集体土地,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时间及批准文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111129日以渝府地20111473号文件批准。

  二、批准征地范围、地类及面积

  征收渭沱镇大岚村9社的集体农用地0.7307公顷(其中耕地0.6138公顷、其他土地0.1169公顷),大石街道竹山村9的集体农用地0.3898公顷(其中耕地0.3274公顷、其它土地0.0624公顷)。以上共计1.1205公顷。征地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图。

  三、征收土地用途

  土地征收后,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供应土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征地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员安置途径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1231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1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和《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合川府发〔200815号)等规定办理。

  该宗征地的补偿安置方案由区国土房管局拟定,经征求被征地群众及单位意见后,报区政府批准。

  五、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的时间、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限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自行到区国土房管局渭沱管理所、大石管理所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登记的,以区国土房管局组织调查确认的依据为准。

  六、其它事宜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停止办理征地范围的户口分户和迁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工商执照登记、土地及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新建建设项目的审批、征地范围内土地及地上物的转承包、租赁和经营合同等续签及登记事宜。对违反本公告有关规定的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本公告发布后,抢搭抢建的建(构)筑物、抢栽抢种的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征地 公告

  抄送:区财政局,区城乡建委,区农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国土房管局,区规划局,区林业局,区地税局,区工商分局,渭沱镇,大石街道。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12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