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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川府发〔2014〕1号)

文章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时间: 2016-09-06 责任编辑:

  

合川府发〔2014〕1号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2011〕25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9〕110号)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财税政策的意见》(渝办发〔2012〕182号)精神,经区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就调整合川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

  凡在本区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

  (一)主城规划区(含合阳城街道、南津街街道、钓鱼城街道、小安溪片区、沙溪片区、工业园区核心区、城北工业园片区)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90元缴纳。

  (二)主城区外围组团(草街街道、云门街道、大石街道、盐井街道)、农创园片区、渭沱工业园片区、工业园区草街拓展区、银翔工业新城片区及重庆市级中心镇(太和镇、三汇镇、钱塘镇、涞滩镇、二郎镇)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缴纳。以上各镇街中因原撤销建制而被合并,但仍保留且执行原规划的集镇,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30元缴纳。

  (三)古楼镇、龙市镇、清平镇、铜溪镇、三庙镇、小沔镇、官渡镇、燕窝镇、双槐镇、双凤镇、土场镇、渭沱镇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30元缴纳。以上各镇中因原撤销建制而被合并,但仍保留且执行原规划的集镇,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元缴纳。

  (四)肖家镇、沙鱼镇、香龙镇、龙凤镇、隆兴镇、狮滩镇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缴纳。以上各镇中因原撤销建制而被合并,但仍保留且执行原规划的集镇,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缴纳。

  二、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环节及缴纳方式

  城市建设配套费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缴纳。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在缴纳应缴城市建设配套费的50%后即可办理施工许可证,剩余的50%应在6个月内缴清,但必须按规定办理缓缴手续。

  其他建设项目及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下的商品房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必须一次性缴清城市建设配套费。

  三、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体制和分配返还比例

  主城区及各镇城市建设配套费统一由区城乡建委征收,区财政局、区城乡建委统一管理。

  重庆市级中心镇城市建设配套费按100%返还,外围组团及其余各镇城市建设配套费按80%返还,专项用于场镇基础设施建设;外围组团及各镇其余20%和主城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100%由区政府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外围组团及各镇城市建设配套费返还部分由区财政在每季度后15日内返还。

  四、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免

  (一)下列建设项目,经相关程序审查同意后可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

  1.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用房;

  2.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性设施;

  3.享受国家税收减免的残疾人企业生产、生活用房;

  4.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用房;

  5.科研机构科研用房。

  (二)下列建设项目,经相关程序审查同意后可减缴城市建设配套费。

  1.改、扩建工程,以原房屋权属登记证书为依据抵减原房屋建筑面积,按新增建筑面积计缴;

  2.学校的学生集体宿舍、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用房按50%计缴;

  3.党政群团、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用房按50%计缴。

  (三)村民自建房减免。

  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村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利用自用宅基地修建、改建自用住房的,以每人建筑面积30平方米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

  (四)其他。

  1.民营企业涉及市政府认定的工业园区和笔记本电脑产业的生产性用房(含车间和仓储用房)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后可直接免征城市建设配套费。

  2.其他工业项目及个别特殊项目需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的按区政府签订的合同约定和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意见执行,但必须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先征收后安排。

  3.除上述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

  五、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及使用监管

  (一)征收监管。

  各有关部门、各镇要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严格执行征收有关规定。同时,进一步加强涉及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方面的工作协调、配合及信息沟通,防止收入流失,切实保障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工作顺利实施。

  1.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城乡建委及各镇凭该项目城市建设配套费完清(符合分次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条件的建设项目完清50%)证明方能核发施工许可证。

  2.在项目验收时,对超面积的建设项目必须按补充申报时的规定和标准补征配套费,并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罚后,各有关部门、镇街方能办理项目验收备案手续。

  3.各镇受托办理的施工许可审批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应及时告知业主(个人)到区城乡建委办理城市建设配套费缴费事宜,同时填制《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交区城乡建委审核收费。

  根据市政府第253号令的规定,对未按规定办理城市建设配套费缴纳手续的建设单位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二)使用监管。

  城市建设配套费纳入城市维护建设资金计划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收支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安排下达。

  城市建设配套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教育基础设施和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配套建设,包括:城市主干道及其附属的桥涵、城市立交、隧道、消火栓、路灯、绿化、环卫设施、公交停车港等基础设施建设、中小学危房改造、“普九”义务教育基础设施和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配套建设。

  区政府分配返还各镇街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必须全额用于城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区城乡建委、区财政局应加强监督管理。

  六、调整后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14年1月7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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