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115003820093257252/2020-31229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人民政府 | 体裁分类: | 其他 |
有效性: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 |
标题: | 关于做好阶段性降低企业用水用电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措施宣传工作的通知 |
重庆市合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做好阶段性降低企业用水用电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措施宣传工作的通知
合川发改发〔2020〕14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近期我委先后出台了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水、用电、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请及时通过走访企业、发放宣传单、微信短信等手段进行大力宣传,提高政策措施的知晓度,让降价政策及时发挥作用,帮助广大工商企业复工复产,减小疫情给经济社会带来的不利影响。同时要督促和协助辖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抓好贯彻落实,并将政策措施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委。联系人:秦兴旺,联系电话:42756635、13512375121。
附件:合川区阶段性降低企业用水用电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措施
重庆市合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3月19日
附件
合川区阶段性降低企业用水用电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措施
一、阶段性降低企业用水成本
【政策要点】
【享受主体】
【享受条件】
【执行时间】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政策依据】《重庆市合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阶段性降低用水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合川发改发〔2020〕76号)。
二、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政策要点】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除高耗能行业外,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按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其中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电力用户2020年2月1日至3月31日电费按到户电价水平的90%结算。
执行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至2020年6月30日。对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按规定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实际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合同约定最大需量105%的部分按实计收。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用电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
【享受主体】除高耗能行业外,执行一般工商业、大工业电价用户。
【享受条件】按上述规定条件执行。
【执行时间】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政策依据】《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政策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0〕208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减轻企业用电负担的通知》(渝发改能源〔2020〕144号)
三、阶段性降低企业用气成本
【政策要点】全区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和车用CNG终端销售价格在现有价格基础上统一降低0.234元/立方米。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用户2月1日至2月21日用气量按照调整前价格的90%结算,2月22日起用气量按照调整后的价格执行。
【享受主体】执行非居气用气价格的天然气用户和车用CNG用户。
【享受条件】按上述条件规定条件执行。
【执行时间】2020年2月22日至2020年6月30日,车用CNG终端销售价格执行时间从2020年3月14日零时起,执行至2020年7月21日24时。
【政策依据】《重庆市合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川发改发〔2020〕108号)、《重庆市合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阶段性降低乡镇独立管网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川发改发〔2020〕109号)、《重庆市合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阶段性降低车用CNG销售价格的通知》(合川发改发〔2020〕106号)。
中央政府及国家部委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公共服务单位网站
新闻媒体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