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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3820093257252/2024-00499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其他 [载体分类] 其他公文
[发布机构] 合川区人民政府 [有 效 性]
[成文时间] 2024-09-24 [发文时间] 2024-09-24
[标 题]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无偿收回重庆市合川区司法局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合川府地〔2024〕56号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无偿收回重庆市合川区司法局一宗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无偿收回HC21—122—7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合川规资文〔2024〕19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无偿收回经《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将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给重庆市合川区司法局作为大石司法所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合川府地〔2021〕188号)批准划拨给重庆市合川区司法局位于大石街道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块编号:HC21—122—7,收回土地面积1012平方米。

二、《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将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给重庆市合川区司法局作为大石司法所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合川府地〔2021〕188号)、《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渝地(2022)合川(划拨)1号〕自本批复印发之日起失效。

三、收回的1012平方米土地作为存量的国有土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及时组织供应。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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