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5000000090000800/2021-06426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载体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其他 | [有 效 性] | |
| [成文时间] | 2021-02-08 | [发文时间] | 2021-02-08 |
| [标 题] |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合川三峰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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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川府地〔2021〕21号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重庆合川三峰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
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批复
重庆合川三峰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请求办理合川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施工临时用地的请示》(合川三峰〔2021〕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司临时使用狮滩镇新屋村8、9、10社集体土地共计3.1933公顷,其中农用地3.1852公顷(耕地1.8886公顷、林地0.7661公顷、交通用地0.0159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3178公顷、其他土地0.1968公顷)、建设用地0.0081公顷,作为合川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施工临时用地,其中临时工棚用地0.3134公顷、临时堆放场用地2.0603公顷、弃土场用地0.8196公顷,使用期限截止2022年12月30日。
二、该项目临时使用的林地,已经区林业局《关于同意合川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临时用地)临时使用林地的批复》(合川林文〔2021〕17号)批准使用。
三、该项目使用的土地,由重庆合川三峰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严格按照审批的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复垦并恢复植被,使用期满后,交由原集体经济组织。
四、批准使用的土地作为合川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临时工棚、弃土场用地,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和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和用途。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21年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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