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复议区人力社保局问题回复行政复议决定书(合川府复〔2023〕115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川府复〔2023〕115号
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陈某某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关于陈某某反映问题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于2023年12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12月27日予以受理,于2024年1月23日组织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回复》。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让申请人退还其在2021年1月后延长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保)缴费期间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保)待遇,适用文件的条款错误,同时也违背了社会保险法老有所养的初衷,故请求撤销《回复》。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陈某某对办理城保退休待遇需先清退已领取的居保待遇问题于2023年10月31日向被申请人书面信访,被申请人作出《回复》,告知申请人相关的政策法规,该行为属于信访回复,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申请人从2009年开始参加居保,2009、2010、2011、2012、2013、2020年共计缴纳居保600元,于2020年12月向重庆市合川区合阳街道办事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以下简称合阳社保所)申请办理居保退休待遇,2020年12月24日,经重庆市合川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社保中心)核定,从申请人年满60周岁的次月即2021年1月开始领取居保待遇。申请人又于2020年12月25日申请办理城保新参保及补缴手续,补缴时间为2008年11月-2020年12月,从2021年1月延长缴费至2023年10月。申请人在2009、2010、2011、2012、2013、2020年存在同时参加居保和城保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社厅发〔2014〕25号、渝人社发〔2014〕104号、渝人社发〔2014〕215号、渝社险发〔2014〕76号文件规定,参保人在同一年度同时参加城保和居保的,只计算城保缴费,参加城保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在缴满15年后领取城保待遇,也可以转入居保。对同时参加城保和居保的人员在申领退休待遇前应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根据养老保险关系唯一性原则,一人在同一时段只能有一种养老保险关系。因此,申请人在2021年1月-2023年10月城保延长缴费期间,不能领取居保待遇,需退还在此期间已领取的居保待遇。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陈某某于1960年12月28日出生,于2020年12月28日年满60周岁。其从2009年开始参加重庆市居保,参保缴费年度为2009、2010、2011、2012、2013、2020年,每年个人缴纳居保费100元,共计缴费600元。2020年12月10日,合阳社保所对申请人申领居保待遇材料进行初审。12月24日,经区社保中心审批,申请人从2021年1月起按月领取居保待遇。截至2023年12月,申请人已累计领取居保待遇5277.24元。
2020年12月25日,合阳社保所对申请人以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城保新参保补缴手续进行初审。2020年12月28日,经区社保中心审批通过。申请人补缴时间段为2008年11月-2020年12月,应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107051.36元。2023年10月10日,申请人城保缴满15年,符合城保退休条件。
2023年10月3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信访书》,称其符合申领城保退休待遇后,在申请办理城保退休手续时,被工作人员告知需先清退已领取的居保待遇才能办理城保退休手续,申请人对此不服,希望被申请人不收回其已领取的居保待遇。2023年11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回复》,告知申请人社保参保的基本情况,并对申请人的上访问题依据相关政策进行答复,认为申请人需清退2021年1月-2023年10月延长城保缴费期间领取的居保待遇。2023年12月1日,被申请人将《回复》邮寄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是区社保中心和镇街社保所,被申请人是社会保险行政管理和监督机构,不负责具体的参保业务和待遇发放。申请人的居保申领及清退手续由合阳社保所负责办理,区社保中心进行审核。申请人在领取居保退休待遇前未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在城保延长缴费期满后,也未办理清退延长城保缴费期间已领取的居保待遇手续。
以上事实,有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负责人身份证明书、重庆市城乡居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审核表及缴费明细、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及补缴材料、重庆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陈某某居保养老金发放明细、《回复》、邮寄凭证、《中共重庆市合川区委办公室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合川委办发〔2019〕59号)、《中共重庆市合川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合川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合川委编委发〔2019〕11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9〕85号)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共重庆市合川区委办公室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合川委办发〔2019〕59号)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被申请人是社会保险行政管理和监督机构,不负责退休待遇的发放,其作出的《回复》属于养老保险待遇相关政策告知,并未影响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该《回复》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可提起行政复议的范围。因此,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陈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