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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复议区交巡警支队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合川府复〔2023〕110号)

日期: 2024-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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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合川府复〔2023〕110号

申请人:胡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申请人胡某某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01700191211140X)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12月14日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有关规定,本机关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7日   

主办: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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