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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某复议区交通局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合川府复〔2023〕70号)

日期:2023-08-30来源:区司法局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合川府复〔2023〕70号

申请人:叶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交通局。

申请人叶某某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交通局作出的《合川区交通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合交执罚〔2023〕11015000261号),于2023年6月3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7月3日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有关规定,本机关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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