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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复议区社保中心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不予受理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合川府复〔2023〕68号)

文章来源: 区司法局 时间: 2023-08-30 责任编辑:

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川府复〔2023〕68号

申请人:徐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申请人徐某某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作出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不予受理决定书》(编号:20230010)(以下简称《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于2023年6月2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6月28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2016年6月24日,申请人在重庆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下称某某合川分公司)工作时受伤。2016年11月16日,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请人所受伤害为工伤。2017年11月30日,重庆市合川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所受工伤的伤残等级为玖级。申请人经仲裁裁决、法院判决及法院强制执行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遂向被申请人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待遇,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先行支付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人符合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予以撤销,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称:2012年10月25日至2018年7月21日,申请人系某号牌货车的驾驶员,该车系何某某实际所有,何某某将该车挂靠在某某合川分公司从事运输业务。2016年6月24日18时左右,申请人驾驶某号牌货车在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某某镇的物流仓库卸货过程中受伤,于2016年11月16日经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于2017年11月30日经重庆市合川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玖级。2018年8月20日,经重庆市合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本次工伤待遇由某某合川分公司支付。2018年9月20日,经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决,由某某合川分公司支付申请人的工伤待遇。某某合川分公司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6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7月5日,申请人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11月5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未向被申请人提交2019年12月至今未获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有效法律文书或相关证明,不排除申请人在此期间有获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故申请人不符合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条件,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2023年5月2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被申请人经审核后于5月31日作出《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程序合法。综上,申请人不符合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条件,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并无不当,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某某合川分公司于2006年12月7日成立,某号牌货车系何某某实际所有,何某某将该车挂靠在某某合川分公司从事运输业务,申请人系何某某聘用的驾驶该车的驾驶员。2016年6月24日18时左右,申请人驾驶某号牌货车在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某某镇的物流仓库卸货过程中下车时不慎摔倒致左下肢受伤,经重庆白市驿骨科医院诊断为“1.高处坠落伤,2.左跟骨粉碎性骨折”。2016年11月16日,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合川工伤认定2016119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申请人系某某合川分公司的驾驶员,申请人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2017年7月26日,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案件事实需进一步调查核实为由,撤销合川工伤认定2016119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2017年9月6日,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合川人社伤险认字〔2017〕80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某某合川分公司承担申请人的工伤保险责任。某某合川分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决定,法院一审、二审判决均驳回某某合川分公司的诉讼请求。2017年11月30日,经重庆市合川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伤残玖级,无生活自理障碍。

2018年7月10日,申请人向重庆市合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8月20日作出合川劳人仲案字〔2018〕第47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申请人与某某合川分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8年7月21日予以解除,由某某合川分公司支付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59717.75元。某某合川分公司不服,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8年9月21日作出(2018)渝0117民初856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某某合川分公司与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该公司应承担申请人的工伤保险待遇,判决由某某合川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59417.75元。某某合川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6日作出(2018)渝01民终76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某某合川分公司未按前述判决书履行支付义务,2019年7月5日,申请人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某某合川分公司有可供执行的存款、房屋、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于2019年11月5日作出(2019)渝0117执298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3年5月2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5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认定因某某合川分公司及雇主何某某均未为申请人参加工伤保险,申请人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某某合川分公司或者雇主何某某负责,申请人不符合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先行支付申请。6月2日,被申请人将《决定书》邮寄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某某合川分公司未在重庆市合川区参保登记,申请人未在重庆市合川区参加工伤保险。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重庆市合川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二、《认定工伤决定书》(合川工伤认定20161192号)《关于撤销合川工伤认定2016119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决定》《认定工伤决定书》(合川人社伤险认字〔2017〕804号)《行政判决书》[(2018)渝0117行初16号]《行政判决书》[(2018)渝01行终399号]《初次鉴定结论书》(渝合川劳初鉴字〔2017〕1362号)《仲裁裁决书》(合川劳人仲案字〔2018〕第476号)《民事判决书》[(2018)渝0117民初8561号]《民事判决书》[(2018)渝01民终7630号]《执行裁定书》[(2019)渝0117执2980号]《情况说明》;

三、《先行支付申请书》《重庆市工伤保险伤残、工亡待遇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徐某某)》《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徐某某)》《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本案中,申请人经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某某合川分公司为工伤保险责任单位。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四)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制度是国家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给予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的一种保障。本案中,申请人提供《仲裁裁决书》《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等证据,证明某某合川分公司既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在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期间仍未履行,属于前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情形,申请人可以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根据第六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告知其如在规定期限内不按时足额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在按照规定先行支付后,取得要求其偿还的权利。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第七条规定按时足额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中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根据前述法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依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应当向某某合川分公司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程序,径行作出《决定书》,不予受理申请人的先行支付申请,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于2023年5月31日作出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不予受理决定书》(编号:20230010),责令被申请人在本决定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申请人的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审核支付。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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