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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复议区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合川府复〔2023〕23号)

文章来源: 区司法局 时间: 2023-05-15 责任编辑:

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川府复〔202323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

    申请人刘某某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于202332日作出的《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合川公(云门)强戒决字〔20232号](以下简称《决定书》),于20233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决定书》。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未经屋主许可于202331日上午12点许撬锁入门擅自闯入其哥哥位于某小区的住宅,以涉嫌吸毒强行将申请人带走。申请人自2017年强制隔离戒毒结束后,从未动过吸食毒品的念头。申请人尿检结果为阴性,毛发检测结果为冰毒阳性,但毛发检测结果不是科学产品,有待完善,请求撤销《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201593日,申请人因吸毒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33113时许,申请人因涉嫌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因其拒不承认吸毒,被申请人依法提取其毛发送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毒品定性检验,经鉴定申请人毛发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申请人不能对此鉴定结论提出合理辩解,被申请人据此认定申请人有吸食毒品行为。被申请人收集的申请人陈述、抓获经过、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前科材料、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申请人确有吸毒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将该案受理为行政案件办理,传唤申请人到案接受询问,将公安机关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申请人,将申请人被传唤情况通知其家属,对申请人进行处罚前告知,办案过程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申请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建议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1593日,申请人因吸毒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2023319时许,被申请人接匿名群众举报称有一名女子经常在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某小区内吸食毒品,将该案受理为治安案件。被申请人通过内部工作系统排查出申请人涉嫌吸毒,于同日13时许到申请人住所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道某小区某房间将其查获并对房间进行搜查,未发现涉案物品。1350分许,被申请人传唤申请人接受调查,并将传唤处所及理由告知申请人家属。1652分许,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尿液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被申请人将该结果告知申请人。1749分至1755分许,被申请人提取申请人毛发,送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实验室检测,检测结果为毛发样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被申请人延长询问查证时限至24小时。2224分至2258分许,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在询问中向申请人送达《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3〕毒鉴字第127号),告知申请人毛发检测结果,申请人拒不承认吸毒,申请复检,对毛发检测结果未提出合理辩解。被申请人作出《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合川公(云门)毒瘾认字〔20233号],认定申请人吸毒成瘾严重。202332日,被申请人决定不准予重新鉴定并通知申请人。

    202332033分许,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拟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及拟对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事实、理由、依据,申请人均提出陈述申辩,称自己没吸毒。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告知其陈述不成立。被申请人作出《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川公(云门)行罚决字〔202311号],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十四日的行政处罚,送达申请人并通知其家属。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2332日至202531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家属、申请人户籍地派出所。202332日,申请人被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二、《查获经过(张某1、张某2)》《受案登记表》[合川公(云门)受案字〔202323号]《传唤审批表》[合川公(云门)审字〔202333号]《传唤证》[合川公(云门)行传字〔20238号]《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合川公(云门)传通字〔20238号]《检查审批表》[合川公(云门)审字〔202334号]《检查证》[合川公(云门)检查字〔20231号]《延长询问查证时限审批表》[合川公(云门)审字〔202336号]《尿液检测结果告知笔录》《鉴定聘请审批表》[合川公(云门)审字〔202335号]《公安机关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鉴定聘请书》[合川公(云门)鉴聘字〔20232号]《不准予重新鉴定审批表》[合川公(云门)审字〔202340号]《不准予重新鉴定通知书》[合川公(云门)重鉴通字〔20231号]《吸毒检测吸毒成瘾认定资格证书(张某1、张某2)》《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强制隔离戒毒告知笔录》《复核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审批表》[合川公(云门)审字〔202339号]《强制隔离戒毒审批表》[合川公(云门)审字〔202341号]《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川公(云门)行罚决字〔202311号]《决定书》《被拘留人家属通知书》[合川公(云门)拘通字〔20239号]《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回执》《送达回执》[合川公(云门)送字〔202389号]《刘某某常住人口信息》《案件主办人指定书》[合川公(云门)主办字〔202355号]《办案区使用情况登记表》《云门派出所法制员行政案件审核意见表》;

    三、《检查笔录》《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编号:Y5001178400002023035001)《提取笔录(毛发)》《提取后封存笔录(毛发)》《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3〕毒鉴字第127号)《询问笔录(刘某某)》《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合公(太和)强戒决字〔2015〕第230号]《前科材料》《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合川公(云门)毒瘾认字〔20233号]《视频资料》等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主体适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申请人经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毒品的违法行为,作出《决定书》,主体适格。

    二、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

    《涉毒人员毛发样本检测规范》第十条规定,发根端3厘米以内的头发样本检测结果为阳性的,表明被检测人员在毛发样本提取之日前6个月以内摄入过毒品。《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一)经血液、尿液和唾液等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分;(二)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三)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曾经进行自愿戒毒、人体毛发样品检测出毒品成分等情形。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吸毒成瘾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一)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含《禁毒法》实施以前被强制戒毒或者劳教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本案中,因申请人涉嫌吸毒,被申请人提取申请人毛发样本进行实验室检测,检测结果为毛发样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申请人对该检测结果不能提出合理辩解。根据前述法律规定,该检测结果能够证明申请人在毛发样本提取之日前6个月内有吸食毒品行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吸食毒品的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结合申请人曾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事实,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吸毒成瘾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于法无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三、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程序合法。

    本案中,被申请人接群众举报后将该案受理为行政案件办理,受案程序合法。在法定办案期限内,被申请人排查出申请人涉嫌吸毒、对申请人住所进行检查、传唤申请人、提取申请人尿液进行现场检测、提取申请人毛发进行实验室检测、询问申请人等调查程序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及《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相关规定,调查取证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在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前,将拟对申请人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事实、理由、依据进行告知,对申请人的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并告知申请人复核结果,保障了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权等合法权益,在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后,于同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家属、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告知、决定、送达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32日作出的《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合川公(云门)强戒决字〔20232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23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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