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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复议区交巡警支队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合川府复〔2023〕17号)

文章来源: 区司法局 时间: 2023-05-15 责任编辑:

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川府复〔202317

    申请人:黄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渝合川公(交巡)行罚决字〔20235017002900363565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228日依法受理,于2023329日依法公开听证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3211日,申请人驾驶普通二轮电动车行驶至重庆市合川区某路段发生交通事故,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合阳勤务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任。212日,被申请人作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编号:501700690024235X),告知申请人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属于违法行为,需到被申请人处接受处理。223日,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罚款500元。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管辖范围内绝大部分二轮摩托车未取得驾驶证,执法人员不能对辖区公民部分处罚、部分不处罚,且申请人不知道驾驶二轮电动车需要驾驶证,被申请人未将该强制要求的文件向社会公开。故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202321123时许,被申请人在处置发生在辖区内某路段的一起交通事故过程中发现事故中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黄某某涉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遂在其就医后依法向其开具编号为501700690024235X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违法代码:10053,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并告知其十五日内到被申请人处接受处理。申请人到案后辩称认为其驾驶的车辆为电瓶车,不需要驾驶证。经调查,事故发生时申请人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属机动车,且其本人不能提出合理辩解。被申请人收集的申请人陈述、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申请人确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被申请人依法将本案受理为行政案件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依法告知申请人到案接受询问,将公安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申请人,并将申请人到案接受询问的情况通知其家属。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被申请人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办案过程,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准确,并无不当。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系法律明文规定,申请人所称要求公开文件系不合理要求;且被申请人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均对同类违法行为予以查处,不存在选择性执法的情况。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办案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于法无据,建议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2112245分许,申请人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重庆市合川区某路段与张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被申请人在处理该交通事故时,发现申请人涉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遂于当日将本案作为行政案件立案受理。

    2023212日,经查询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机动车信息、驾驶人信息,被申请人未查询到申请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信息。同日,被申请人作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编号:501700690024235X),告知申请人于15日内到被申请人处接受处理。

    2023223日,申请人主动到被申请人处接受调查处理。16时许,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询问,申请人承认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1740分许,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拟对其作出罚款五百元的处罚、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陈述申辩权和救济途径;同时,申请人提出陈述申辩。同日,被申请人经过复核,认为申请人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与案件无因果关系,决定不予采纳。2023223日,因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申请人处罚款五百元,并当场将《决定书》交付申请人。

    另查明,被申请人下辖合阳勤务大队于2023212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第501700420230001369号),认定申请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供的下列证据证明:

    一、《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二、《立案决定书》[渝合川公(交巡)立字501700690024235]《到案经过》(2份)《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黄某某询问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关于对黄某某辩解进行复核的情况说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编号:501700690024235X)《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涉案车辆上网比对结果表》《黄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合川公(交巡)行罚决字〔20235017002900363565号]及送达回执[合公(交巡)行送字〔2023〕第(5017002900363565)号];

    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第501700420230001369号)、处理交通事故执法记录视频、事故照片4张、《情况说明》2份。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主体适格。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条规定,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为县级以上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对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发现的申请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主体适格。

    二、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适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重庆市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后驾驶机动车的,按照以下规定实施处罚:(一)所驾驶的机动车为摩托车的,处五百元罚款,可以并处三日以下拘留。《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代码表(20223月版)》违法代码10053,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罚款500元;违法代码10054,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负有责任的,罚款1000元。本案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道路交通管理 机动车类型》(GA802-2019)的规定,申请人驾驶的摩托车属于普通二轮摩托车,系机动车。被申请人经过调查后,未查询到申请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信息,且申请人在接受被申请人调查询问中承认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因申请人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被认定无责任,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处罚款五百元,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21429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公布,法律一经公布即具有普遍约束力,对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未将该强制要求的文件向社会公开的行政复议理由,本机关不予支持。

    三、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程序合法。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第四十八条规定,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二)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三)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四)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五)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第五十一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处以罚款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处理申请人与他人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发现申请人涉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遂于2023211日立案,并向申请人送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被申请人按照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并制发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符合前述法律规定,立案调查程序合法。2023223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接受处理,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违法事实、拟对其作出罚款五百元的处罚、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并对申请人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进行复核。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被申请人经过复核后,应当将复核结果在笔录中注明,而被申请人并未在笔录中注明复核结果,仅口头告知申请人,系程序瑕疵,但不影响申请人的实体权利,本机关予以指正。2023223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当场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处罚前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及送达的程序符合前述法律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选择性执法的行政复议理由与事实不符,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223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合川公(交巡)行罚决字〔20235017002900363565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234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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