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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复议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合川府复〔2023〕13号)

日期:2023-05-15来源:区司法局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合川府复〔2023〕13号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

    申请人李某某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于2023年1月11日作出的合川公(钓鱼城)行罚决字〔202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就该行为给予行政赔偿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2月23日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有关规定,本机关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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