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简体/繁体 | 智能问答 | 无障碍 | 适老版 | 访客申请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复议决定

张某某复议区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合川府复〔2023〕12号)

文章来源: 区司法局 时间: 2023-05-15 责任编辑:

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川府复〔202312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  

    申请人张某某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于2023214日作出的《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合川公(钓鱼城)强戒决字〔20235号](以下简称《决定书》),于202322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对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3〕毒鉴字58号鉴定书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申请人从20187月至今从未吸食和注射任何毒品,且检测报告中冰毒和海洛因含量未向申请人明确公示。请求重新进行毛发检测,基于新的结果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被申请人称:20187月,张某某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321315时许,张某某因涉嫌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因其拒不承认自己吸毒,民警依法提取其毛发送至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毒品定性检验,张某某的毛发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O6-单乙酰吗啡成分。张某某不能对此鉴定结论提出合理辩解,办案单位据此认定张某某有吸食毒品行为。被申请人收集的张某某本人陈述、抓获经过、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前科材料、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张某某确有吸毒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依法将该案受理为行政案件办理,传唤张某某到案接受询问,将公安机关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张某某,将张某某被传唤情况通知其家属,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将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张某某,办案过程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申请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建议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18721日,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作出《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合川公(大石)强戒决字〔20185号],决定对申请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18725日至2020724日。

    2023213日,被申请人在办理阙某涉嫌吸毒案件中查获申请人,口头传唤申请人接受调查,对申请人进行初步毛发毒品检测。在第一次询问中,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初步检测结果为冰毒和吗啡均呈阳性,申请人拒不承认吸食毒品。被申请人将传唤处所及理由通知申请人家属,延长询问查证时限至24小时,提取申请人毛发送重庆正港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实验室检测,检测结果为毛发样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O6-单乙酰吗啡。2023214日,在第二次询问中,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实验室检测结果,申请人拒不承认吸毒,未对检测结果提出合理辩解,申请重新鉴定,被申请人对其申请不予同意并作出通知。被申请人作出《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合川公(钓鱼城)毒瘾认字〔20238号],认定申请人吸毒成瘾严重。

    2023214日,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拟对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事实、理由、依据,申请人均称自己未吸毒,拒绝签字。被申请人作出《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川公(钓鱼城)行罚决字〔202312号],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十四日的行政处罚,送达申请人并通知其家属。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23214日至2025213日),送达申请人。2023214日,申请人被执行强制隔离戒毒。202321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家属、申请人户籍地派出所送达《决定书》,申请人家属领取申请人个人物品。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二、《案件主办人指定书》[合川公(钓鱼城)主办字〔202352号]《捉获经过(唐某、雷某某)》《受案登记表》[合川公(钓鱼城)受案字202320]《延长询问查证时限审批表》[合川公(钓鱼城)审字202347]《鉴定聘请审批表》[合川公(钓鱼城)审字〔202346号]《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鉴定聘请书》[合川公(钓鱼城)鉴聘字〔20232号]《毛发提取笔录》《封存笔录(毛发)》《不准予重新鉴定审批表》[合川公(钓鱼城)审字〔202354号]《不准予重新鉴定通知书》[合川公(钓鱼城)重鉴通字〔20232号]《吸毒检测吸毒成瘾认定资格证书(唐某、雷某某)》《调取证据审批表》[合川公(钓鱼城)审字〔202356号]《调取证据通知书》[合川公(钓鱼城)调证字〔20234号]《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强制隔离戒毒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审批表》[合川公(钓鱼城)审字202353]《强制隔离戒毒审批表》[合川公(钓鱼城)审字202355]《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川公(钓鱼城)行罚决字202312]《决定书》《被拘留人家属通知书》[合川公(钓鱼城)拘通字202310]《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回执》《送达回执》[合川公(钓鱼城)送字20231423]《张某某常住人口信息》《案件主办人指定书》[合川公(钓鱼城)主办字〔202352号]《合川区公安局主办民警确认表》《办案区使用情况登记表》《钓鱼城派出所法制员行政案件审核意见表》《领条》;

    三、《初检结果(毛发)》《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3〕毒鉴字58号)《第一次、第二次询问笔录(张某某)》《调取证据清单》《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渝0117刑初209号》]《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合川公(大石)强戒决字〔20185号]《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合川公(钓鱼城)毒瘾认字20238]《前科材料》《情况说明》《视频资料》等。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主体适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申请人经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毒品的违法行为,作出《决定书》,主体适格。

    二、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

    《涉毒人员毛发样本检测规范》第十条规定,发根端3厘米以内的头发样本检测结果为阳性的,表明被检测人员在毛发样本提取之日前6个月以内摄入过毒品。《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一)经血液、尿液和唾液等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分;(二)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三)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曾经进行自愿戒毒、人体毛发样品检测出毒品成分等情形。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吸毒成瘾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一)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含《禁毒法》实施以前被强制戒毒或者劳教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本案中,因申请人涉嫌吸毒,被申请人提取申请人毛发样本进行实验室检测,检测结果为毛发样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O6-单乙酰吗啡,申请人对该检测结果不能提出合理辩解。根据前述法律规定,该检测结果能够证明申请人在毛发样本提取之日前6个月内有吸食毒品行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吸食毒品的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结合申请人曾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事实,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吸毒成瘾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于法无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三、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程序合法。

    本案中,在法定办案期限内,被申请人询问申请人、提取申请人毛发进行实验室检测等调查程序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调查取证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在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前,将拟对申请人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事实、理由、依据进行告知,保障了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权等合法权益,在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后,于同日送达申请人,于次日送达其家属、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告知、决定、送达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214日作出的《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合川公(钓鱼城)强戒决字〔20235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23417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中央政府及国家部委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公共服务单位网站

新闻媒体网站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帮助

主办: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邮编:401520

地址:重庆合川区希尔安大道222号  网站标识码:5001170002

ICP备案编号:渝ICP备11000956号渝公网安备500117025001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