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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复议区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合川府复〔2023〕11号)

日期:2023-05-15来源:区司法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川府复〔202311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合川公(南津街)强戒决字20233](以下简称《决定书》),于202322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毛发检测结果有异议,其于20228月自合川区看守所释放以来从未吸食毒品,请求撤销《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2023261630分许,申请人在重庆市合川区某街道附近被公安机关查获。因其涉嫌吸毒,被申请人提取申请人毛发样本送至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进行检测,经鉴定,申请人的毛发样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因申请人不能对鉴定结论提出合理辩解,被申请人据此认定申请人有吸食毒品的违法行为。

    被申请人收集的申请人本人的陈述、抓获经过、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前科材料、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申请人确有吸食毒品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依法将该案受理为行政案件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依法传唤申请人到案接受询问,将《公安机关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申请人,并将申请人被传唤的情况通知其家属。在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前,将拟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了申请人,被申请人办案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决定对申请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吸毒的违法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办案程序合法,申请人提出撤销《决定书》的理由于法无据,建议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120日,申请人因吸毒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自2022121日起至2025120日止。

    20232616时许,被申请人接到群众举报,在合川区某街道附近有一名吸毒前科人员,民警前往现场后将申请人抓获并口头传唤至南津街派出所进行调查。因申请人涉嫌吸毒,被申请人依法将该案受理为行政案件办理。17时许,被申请人提取申请人尿液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呈吗啡/甲基安非他明阴性,被申请人将检测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尿液检测结果无异议。18时许,被申请人提取申请人头顶后部的头发样本送至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送检的毛发样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询问查证时间延长至二十四小时。2023279时许,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并将传唤情况通知其家属,申请人拒不承认吸毒,但对毛发鉴定意见不能提出合理辩解10时许,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毛发检测结果,申请人要求重新鉴定。

    202327日,被申请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于当日将《不准予重新鉴定通知书》[合川公(南津街)重鉴通字〔20231号]送达申请人。同日,被申请人根据《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作出《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合川公(南津街)毒瘾认字〔20233号],认定申请人吸毒成瘾严重,并于当日将该认定书送达申请人。同日,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拟对其作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决定及依据,申请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2327日起至202526日止),并于当日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及其家属,于次日送达申请人户籍地派出所。同日,申请人被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供的下列证据证明:

    一、《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二、《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合川公(南津街)强戒决字20233]》《强制隔离戒毒审批表[合川公(南津街)审字2023102]》《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合川公(南津街)受案字2023121]》《延长询问查证时限审批表[合川公(南津街)审字202398]》《送达回执[合川公(南津街)送字202310号、11]》《李某询问笔录》《李某尿液提取笔录》《李某现场检测报告书》《李某尿液检测结果告知笔录》《鉴定聘请审批表[合川公(南津街)审字202397]》《鉴定聘请书[合川公(南津街)鉴聘字20232]》《鉴定委托协议书》[编号:渝法医所2023〕理化E鉴字第12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渝法医所〔2023〕理化E鉴字第125号]《毛发鉴定告知笔录》《毛发提取封存笔录》《李某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合川公(南津街)毒瘾认字20233]》《不准予重新鉴定审批表[合川公(南津街)审字2023100]》《不准予重新鉴定通知书[合川公(南津街)重鉴通字20231]》《复核意见书》《李某前科材料》《吸毒检测认定资格证书》《强制隔离戒毒告知笔录》《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回执》《户籍信息》《办案区使用情况登记表》《主办民警确认表》《法制员审核意见表》《干预插手过问案件办理情况登记表》《行政案件个案质量评判表》和视频资料;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川公(南津街)行罚决字202320]》《行政处罚审批表[合川公(南津街)审字2023101]》《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被拘留人家属通知书[合川公(南津街)拘通字202312]》《行政拘留执行回执》。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主体适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吸毒成瘾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申请人在社区戒毒期间摄入毒品的违法行为作出《决定书》,主体适格。

    二、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涉毒人员毛发样本检测规范》第十条规定,发根端3厘米以内的头发样本检测结果为阳性的,表明被检测人员在毛发样本提取之日前6个月以内摄入过毒品。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26日提取的申请人头顶后部紧贴头皮3厘米以内毛发样本经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本机关认为,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具有司法鉴定资质,其《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尚在有效期限内,且该检测方法和检测过程符合《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规定,检测结果合法有效,能够证实申请人被提取毛发之日前6个月内摄入过毒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摄入毒品的违法事实认定清楚。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七条规定,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一)经血液、尿液和唾液等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分;(二)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三)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曾经进行自愿戒毒、人体毛发样品检测出毒品成分等情形。第八条规定,吸毒成瘾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一)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含《禁毒法》实施以前被强制戒毒或者劳教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二)有证据证明其采取注射方式使用毒品或者至少三次使用累计涉及两类以上毒品的;(三)有证据证明其使用毒品后伴有聚众淫乱、自伤自残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妨害公共安全等行为的。本案中,申请人于2022120日因吸毒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自2022121日起至2025120日止。在社区戒毒期间,申请人再次摄入毒品,符合前述法律规定之认定吸毒成瘾严重的条件,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吸毒成瘾严重,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三、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程序合法。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重新鉴定:(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六)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七)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的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26日对申请人涉嫌吸毒案件立案调查,口头传唤申请人进行询问,并提取尿液及毛发进行检测鉴定。因申请人对毛发鉴定结果检出甲基苯丙胺有异议,被申请人经审查后认为不符合前述规定之应当进行重新鉴定的情形,遂决定不准予重新鉴定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无不当。在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前,被申请人依法告知申请人拟强制隔离戒毒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保障了申请人的权利;在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后,被申请人依法将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及申请人家属、户籍地派出所,并告知其救济途径,被申请人整个办案过程程序合法。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于法无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27日作出的《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合川公(南津街)强戒决字20233]。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234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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