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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于某某复议区公安局人身、财产保护申请回复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合川府复〔2023〕8号)

文章来源: 区司法局 时间: 2023-05-15 责任编辑: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合川府复〔2023〕8号

    申请人:谭某某。

    申请人:于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9日作出的合公答复〔2023〕001号《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关于“谭某某、于某某人身、财产保护申请”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并责令其依法履责,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申请材料不齐全,申请人于2023年2月17日补正,本机关于2023年2月20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回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2022年7月1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被威胁要强拆其房屋,其人身财产受到威胁。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与申请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已经被侵犯的事实不符。

    被申请人称:2023年1月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的申请书》,经调取《重庆市公安局案(事)接报回执》《某某项目征地人员、土地摸排到户公示表》等证据证实,申请人所申请事项涉及的内容为某某高速路建设征地纠纷,该申请不涉及公安机关行政及刑事管辖情形,且无现实危害性。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履行法定义务适当,申请人提出履行保护职责的申请于法无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谭某某、于某某为夫妻关系。2021年8月11日至8月18日,重庆市合川区某某街道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对该村5社某某项目征地人员、土地进行摸底到户公示。该公示表显示申请人谭某某、于某某属于该项目征地城镇人员,谭某某为户主,该户被征地1.5787亩。

    2022年7月22日,被申请人接到盛某某(另案申请人)报警称在合川区某某街街道某某村与修高速人员因土地问题发生纠纷。被申请人下辖派出所接警后派民警至现场调查,系某某高速路(复线)施工方在某某村5组申请人谭某某家附近挖便道,谭某某认为工地挖便道将其进出的道路阻断、排水沟阻塞,要求施工方解决。民警现场进行法制宣传,同时通知村委会和施工方共同协商处理。

    2022年12月2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的申请书》,称其房屋于2022年7月被强拆,人身权利受到威胁,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保护谭某某、于某某、谭某人身财产权的法定职责。

    2023年1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回复》,认为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涉及公安机关行政及刑事管辖情形,且无现实危害性,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范围,并于2023年1月18日将该《回复》邮寄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的申请书》《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关于“谭某某、于某某人身、财产保护申请”的回复》《某某项目征地人员、土地摸底到户(汇总)公示表》《重庆市公安局案(事)接报回执》(接警编号:202207220750106901110110000097)、结婚证、邮寄凭证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本案中,申请人与某某高速施工方于2022年7月22日发生纠纷,被申请人民警接警后予以现场处置,履职行为并无不当。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7日向被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中所称权利受损系某某高速路建设征地产生的纠纷引发,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的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该事实发生于2022年7月,其于2022年12月27日提出人身、财产权保护申请时并未受到现实侵犯或处于危难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公安机关对此种情形具有对其人身、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职责,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范围。因此,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9日对申请人保护申请作出的《回复》并无不当。该《回复》并未对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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