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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1、盛某某复议区公安局人身、财产保护申请回复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合川府复〔2023〕6号)

文章来源: 区司法局 时间: 2023-05-15 责任编辑: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合川府复〔20236

    申请人:谭某某1

    申请人:盛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

    申请人谭某某1、盛某某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作出的合公答复2023002《关于“谭某某1、盛某某人身、财产保护申请”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并责令其依法履责,于20232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申请材料不齐全,申请人于2023217日补正,本机关2023220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回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202271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房屋被强制拆除,其人身权利受到威胁,其向被申请人提出人身权、财产权保护申请。被申请人于2023117日作出的《回复》认定事实不请、证据不足,与申请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已受侵犯的事实不符,请求撤销《回复》。

    被申请人称:20231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的申请书》。经调取《重庆市公安局案(事)接报回执》《某某项目征地人员、土地摸排到户公示表》等证据证实,申请人所提申请涉及某某高速路建设征地纠纷,不涉及被申请人行政及刑事管辖范围,且无现实危害性。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履行法定义务适当,申请人提出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职责的申请于法无据,建议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谭某某1、盛某某系夫妻关系。2021811日至818日,重庆市合川区草街街道桂林村村民委员会对该村某某项目征地人员、土地进行摸底到户公示,该公示表显示申请人谭某某1、盛某某属于该项目被征地人员,谭某某1为户主,该户被征地1.7557亩。

    202263016时许,申请人盛某某电话报警称,其征地未予赔偿被强行挖地。当天,被申请人下辖草街派出所出警调查,系申请人哥哥谭某某2称自家竹子被工地施工破坏,要求赔偿青苗费。民警经向村委会了解该费用已经包含在土地赔偿款内,不再单独赔偿,并将此情况告知申请人。20227115时许,申请人盛某某电话报警称,在草街街道某处附近,有人强占申请人土地。当天,被申请人下辖草街派出所出警调查,在谭某某3家附近,中交一公局某某高速路(复线)五分部在施工时将申请人土地里面种植的竹子挖了,应当予以赔偿。后桂林村村委会、草街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到场,就征地补偿事项向申请人做了解释。20227227时许,申请人盛某某电话报警称,在合川区草街街道某处与修建高速人员因土地问题发生纠纷。当天,被申请人下辖草街派出所出警调查,某某高速路(复线)施工方在谭某某3家附近挖便道,谭某某3认为工地挖便道将其进出的道路阻断、排水沟阻塞,要求施工方解决,民警现场进行法制宣传,并通知村委会和施工方共同协商处理。20229168时许,申请人盛某某电话报警称,有人在某村附近挖树子和土地。当天,被申请人下辖草街派出所出警调查,在盛某某家边,中交一公局某某高速路(复线)五分部在施工时将申请人家旁边的树子挖了,双方发生争吵,经过协商调解,村委会工作人员称国庆节前将树木的赔偿款给予申请人。

    20221227日,申请人谭某某1、盛某某再次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的申请书》,称其房屋于20227月被强拆,人身权利受到威胁,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保护谭某某1、盛某某、谭某、刘某、谭某某4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

    2023117日,被申请人作出《回复》,认为申请人所述申请内容不涉及公安机关行政及刑事管辖情形,且无现实危害性,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范围,并于2023118日将《回复》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的申请书》《关于“谭某某1、盛某某人身、财产保护申请”的回复》《某某项目征地人员、土地摸底到户(汇总)公示表》《重庆市公安局案(事)接报回执》(编号:20220630160403477111011000002420220711546107941110010000054202207220750106901110110000097202209160856591571110210000078)、结婚证、邮寄凭证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本案中,2022630日至2022916日,申请人与某某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方因征地问题多次发生纠纷,申请人盛某某多次重复报警,被申请人下辖草街派出所接警后进行现场处置,履职行为并无不当。申请人于20221227日向被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中所称权利受损系某某高速路建设征地产生的纠纷引发,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的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该事实发生于20227月,其于20221227日提出人身、财产权保护申请时并未受到现实侵犯或处于危难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公安机关对此种情形具有对其人身、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职责,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范围。因此,被申请人于2023117日对申请人保护申请作出的《回复》并无不当。该《回复》并未对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234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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