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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某复议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合川府复〔2023〕21号)

日期:2023-04-19来源:区司法局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合川府复〔202321

    申请人:聂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申请人聂某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的渝合川公(交巡)行罚决字202350170029003

64368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36日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有关规定,本机关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23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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