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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复议区人力社保局作不予认定视同工伤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合川府复〔2022〕109号)

文章来源: 区司法局 时间: 2023-03-17 责任编辑:

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川府复〔2022109

    申请人:胡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重庆某某城市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胡某某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视同工伤决定书》[合川人社伤险不认字〔202216号](以下简称《决定书》),于202212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128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于2023131决定延期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对申请人的配偶冯某某于2022623日死亡的性质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的配偶冯某某于20208月入职重庆某某城市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任该公司移动垃圾压缩箱车辆驾驶员,每天早上5时至当天晚上20时随时接受通知到相应地点清运垃圾,无垃圾清运时可在家休息待命。20226231355分许,冯某某在家休息待命时突发疾病,于147分拨打120电话急救,经抢救无效于同日1638分宣告临床死亡。申请人于2022726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决定不予认定或不予视同为工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冯某某的工作应属于不定时工作制,公司给冯某某规定的作息时间是5时至20时随时在岗,随叫随到。在上述前提下,冯某某可以选择在公司办公室或在家休息待岗,但公司没有为冯某某配备休息室,冯某某只能选择在家休息待岗,因此在5时至20时的作息时间范围内,冯某某在家休息待岗时,其家里应视为工作场所的延伸,且工间休息也是为下一步完成工作任务做准备,也应当认定为工作的延伸。因此,冯某某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依法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被申请人称:经调查核实,冯某某系用人单位重庆某某城市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职工。20226231355分许冯某某在家突发疾病,经合川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死亡原因:急性心肌梗死。冯某某死亡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不属于认定工伤的范围。202272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冯某某的工伤认定申请,被申请人于202288日依法受理。2022817日被申请人向用人单位送达《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合川人社伤险受字〔2022612号]及《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合川人社伤险举字〔2022134号],在举证通知中告知用人单位冯某某突发疾病死亡及申请工伤认定等情况。用人单位收到举证通知后,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关于冯某某工伤认定相关事宜的复函》《关于冯某某工伤认定相关事宜的情况说明》等材料。2022930日,被申请人依据收到的材料及调查核实的情况,作出《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请人及用人单位。综上,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依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建议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与冯某某系夫妻关系。第三人重庆某某城市环境服务集团系201923日成立的企业,经营范围为城乡生活垃圾清扫、保洁、收集、运输、处置等。冯某某系第三人的员工,其工作岗位为移动垃圾压缩箱车辆驾驶员,工作时间为不定时工作制,每天早上5时至20时不定时作业,早上5时左右前往相应点位清运垃圾,清运完成后休息待岗,接到工作通知后及时到岗。第三人对冯某某休息待岗时行动、所处地点均无限制。冯某某居住地址为某小区,其每次作业完成后将垃圾车停放在钓鱼城社区某小区,两地相距4公里左右,冯某某通常骑电瓶车上下班。

    2022623日,冯某某于上午612分左右从钓鱼城社区某小区出发清运垃圾,上午830分左右将垃圾车停放在钓鱼城社区某小区,其后截至当天晚上24时,车辆再无移动轨迹,冯某某也没有收到工作通知。同日1355分许,冯某某在家中休息时突发疾病,经合川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638分死亡,死亡原因:急性心肌梗死。

    202272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冯某某的工伤认定申请。202288日,被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合川人社伤险受字〔2022612号]。2022817日,被申请人向第三人送达《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202292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被申请人分别向第三人、申请人及证人胡某某2、何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后,于2022930日,作出《决定书》,决定对冯某某的死亡不予认定或不予视同为工伤。该《决定书》分别于2022108日、109日送达第三人、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二、《工伤认定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冯某某、胡某某)》《结婚证复印件》《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合川人社伤险受字〔2022612号]《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合川人社伤险举字〔2022134号]《送达回执》;

    三、《营业执照信息》《重庆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劳动合同书》《项目公司(部)清运驾驶员绩效考核卡》《关于冯某某工伤认定相关事宜的复函》《关于冯某某工伤认定相关事宜的情况说明》《工伤认定证明材料(胡某某2、何某某、周某)》《工伤认定调查笔录(胡某某2、何某某、胡某某)》《住院病案》《行政复议案件询问笔录(胡某某2、杨某)》《垃圾车行车轨迹》。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主体适格。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决定书》,主体适格。

    二、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六十七条规定,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八条规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根据前述劳动部的相关规定,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是弹性的,不受固定工作时间的限制,但这不意味着劳动者24小时随时都处于工作状态,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仍应得到保障,其工作时间应按其实际工作时间来认定。本案中,冯某某的工作实行早上5时至20时不定时工作制,完成工作任务就可以休息待岗,第三人对其待岗时的行动、所处地点没有限制,符合前述劳动部相关规定,保障了冯某某的休息权利。冯某某工作车辆的移动轨迹显示,2022623日上午830分左右,冯某某将垃圾车停放在钓鱼城社区某小区,截至中午1355分,车辆没有移动,证明冯某某突发疾病时已经暂时完成清运工作,且持续5小时左右休息待岗,其在发病前后的时间点也没有接到工作通知准备去开展工作,故其突发疾病时不属于工作时间。冯某某突发疾病时在家待岗休息,其状态为已暂时完成工作,与工作用车相分离,未实际从事公司安排的工作,也没有为下一次工作做准备,不属于在工作岗位上。综上,冯某某的死亡,不属于前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关于其他情形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决定不予认定或不予视同为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况,已经是对工伤范围的延伸和扩展,在适用此条规定时,不应再做扩大解释。申请人认为冯某某突发疾病时在家休息待岗应视为工作的延伸,其死亡应根据前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被认定为工伤,对于申请人的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三、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程序合法。

    《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第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第十八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第二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本案中,被申请人受理、调查、作出决定、送达程序均符合前述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2930日作出的合川人社伤险不认字〔202216号《不予认定视同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233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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