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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复议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合川府复〔2022〕101号)

文章来源: 区司法局 时间: 2023-01-31 责任编辑:

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川府复〔2022101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

申请人王某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作出的《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川公(合阳)行罚决字〔2022327号](以下简称《决定书》),于2022101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1017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行政复议审理期间,因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本机关于20221115日中止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中止原因消除后,本机关于2022122日恢复本案的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于20221226决定延期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积极配合被申请人调查,赔偿唐某某损失,取得唐某某的《谅解书》。申请人系初犯且情节轻微,悔罪态度良好,应以教育为主。故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对申请人从宽处理。

被申请人称:20224300时许,申请人在重庆市合川区某公司门口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将一株金弹子树盗走,被申请人于同日将申请人抓获,申请人对其盗窃行为供认不讳。经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金弹子树价值2200元。2022816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申请人不起诉,并建议被申请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被申请人收集的申请人的陈述、唐某某的证言、现场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谅解书、检查意见书等证据证实申请人确有盗窃的违法行为,其盗窃财物价值较大,情节严重。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申请人根据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检查意见书》依法将该案受理为行政案件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在收集完相关证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了申请人,其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因新冠肺炎疫情暂未对申请人执行行政拘留。被申请人办案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建议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4300时许,申请人在重庆市合川区某公司门口,趁四周无人之机,直接用手将被害人唐某某种植于该处的一株金弹子树拔起盗走,最终带回其位于重庆市合川区某小区的家中种植。

2022430日,唐某某到被申请人辖区合阳派出所报案,称其放在公司门口的金弹子树被盗,被申请人将本案作为刑事案件予以立案并将申请人抓获。2022430日至715日期间,被申请人讯问申请人,搜查申请人住处,询问唐某某,组织申请人对犯罪地点进行辨认,扣押涉案树株并进行拍照,委托相关单位对涉案树株品种、株数、价值进行鉴定。经鉴定,涉案树株为金弹子树,价值2200元。202251日,申请人获得唐某某的谅解。2022728日,被申请人将本案移送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2816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申请人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申请人不起诉,并建议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022929日,被申请人根据检查意见将本案转为行政案件办理,接受刑事案件随案移交材料。20221011日,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拟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及事实、理由、依据,申请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于当日送达申请人、唐某某。因新冠肺炎疫情,被申请人暂未对申请人执行行政拘留。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二、《受案登记表》[合川公(合阳)受案字〔20221508号]《搜查证》[合川公(合阳)搜查字〔202228号]《扣押决定书》[合川公(合阳)扣字〔202265号]《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鉴定聘请书》[合川公(合阳)鉴聘字〔202234号、59号]《价格认定协助书》[合川公(合阳)鉴聘字〔202259号]《鉴定意见通知书》[合川公(合阳)鉴通字〔2022159号]《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检查意见书》[渝合检意〔202215号]《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王某)》《行政处罚审批表》[合川公(合阳)审字〔20221885号]《决定书》《重庆市公安局监管总队关于进一步强化措施应对当前疫情的紧急通知》[渝公监管〔2022109号]《情况说明》《王某常住人口信息》《合阳派出所法制员审核意见表》《办案区使用情况登记表》《案件主办人指定书》[合川公(合阳)主办字〔20222697号]《合川区公安局行政案件个案质量评判表》;

三、《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王某)》《讯问笔录(王某)》《询问笔录(唐某某)》《鉴定意见书》《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合川价认〔2022144号]《谅解书(唐某某)》、被盗金弹子树实物照片等。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主体适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申请人盗窃的违法行为,作出《决定书》,主体适格。

二、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八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既具有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情节,又具有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节的,一般决定适用减轻处罚。第二部分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一)盗窃财物价值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本案中,被申请人收集的申请人的讯问笔录、唐某某的询问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被盗金弹子树照片、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材料,能够证明申请人确有于2022430日盗窃价值2200元金弹子树的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属于前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盗窃行为情节较重的情形,结合其取得唐某某谅解的事实,该违法行为既有情节较重情节,又有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节。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在情节较重的基础上适用减轻处罚,即适用一般情形的处罚标准,作出《决定书》,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十日,适用法律正确。对于申请人提出其盗窃行为系情节轻微,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但情节轻微,决定对其不起诉,但从行政违法的层面看,该行为应该受到行政处罚,对于申请人以其系初犯且盗窃情节轻微的理由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不予支持。

三、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程序合法。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刑事案件转为行政案件办理的,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行政案件的证据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根据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的检查意见于2022929日将本案转为行政案件办理,将刑事侦查程序中收集的讯问笔录等证据作为行政案件的证据使用,符合前述规定,立案、调查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将拟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进行告知,保障了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权等合法权益,在作出《决定书》后直接送达申请人、唐某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九十五、九十六、九十七条之规定,告知、决定、送达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于20221011日作出的合川公(合阳)行罚决字〔2022327号《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2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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