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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请求撤销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合川府复〔2022〕106号)

文章来源: 区司法局 时间: 2023-01-12 责任编辑:

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川府复〔2022106

    申请人:贺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

    申请人贺某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于20221018日作出的《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川公(盐井)行罚决字〔202221号](以下简称《决定书》),于2022103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行政复议期间,因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本机关于20221117日中止审理。行政复议中止原因消除后,本机关于2022122日恢复本案的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自2022820日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后从未吸食毒品,请求对毛发重新检测。

    被申请人称:202210181030分许,申请人到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盐井派出所进行定期尿液检测时,被申请人发现其有吸毒嫌疑。办案民警提取申请人头顶后部距离根部三厘米以内的毛发,并送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鉴定。经鉴定,送检毛发中检出甲基苯丙胺,申请人不能提出合理辩解。被申请人收集的申请人的陈述、抓获经过、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前科材料、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申请人确有吸毒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申请人依法将该案受理为行政案件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依法传唤申请人到案接受询问,将《公安机关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申请人,并将申请人被传唤的情况通知其家属。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被申请人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了申请人,被申请人办案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作出《决定书》,对申请人给予行政拘留十四日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建议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因申请人吸毒,被申请人于20153月对其行政拘留五日;于20157月对其行政拘留十二日,社区戒毒三年;于20164月对其行政拘留十四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于2020914日对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20914日起至2022913日止。

    202210181030分许,申请人到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盐井派出所进行定期尿液检测,尿液检测结果为吗啡阳性被申请人遂将本案作为行政案件立案受理。因申请人涉嫌吸毒,被申请人于当日11时许传唤申请人到案接受询问,并将传唤情况通知其家属。12时许,被申请人提取申请人头部枕部毛发样本送至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进行检测,鉴定意见为送检毛发样本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延长询问查证时限至二十四小时,并于18时许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告知其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结果,申请人对鉴定结果无异议,但拒不承认吸毒且未提出任何辩解。同日,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拟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四日的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依据,申请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20221018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作出《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决定对申请人给予行政拘留十四日的行政处罚,执行期限自20221024日起至2022117日止。20221024日,申请人被执行行政拘留。20221025日,被申请人将申请人被拘留情况通知其家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二、《抓获经过(李某、黄某)》《传唤证》[合川公(盐井)行传字〔202210号]《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合川公(盐井)传通字〔20228号]《尿液检测样本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编号:Y5001176500002022105001)《尿液检测结果告知笔录》《毛发检测样本提取、封存笔录》《毛发检测结果告知笔录》《鉴定聘请书》[合川公(盐井)鉴聘字〔20223号]《法医毒化司法鉴定委托协议书》《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渝法医所〔2022〕理化E鉴字第2000号]《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决定书》《被拘留人家属通知书》[合川公(盐井)拘通字〔202215号]《贺某常住人口信息》《前科材料》《重庆市合川区拘留所暂缓收拘通知书》(合拘暂缓收通字〔202280号);

    三、《受案登记表》[合川公(盐井)受案字〔202258号]《传唤审批表》[合川公(盐井)审字〔202288号]《延长询问查证时限审批表》[合川公(盐井)审字〔202289号]《鉴定聘请审批表》[合川公(盐井)审字〔202286号]《行政处罚审批表》[合川公(盐井)审字〔202290号]《行政拘留执行回执》《送达回执》[合川公(盐井)送字〔202235号]《案件主办人指定书》[合川公(盐井)主办字〔2022127号]《合川区公安局盐井派出所法制员行政案件审核意见表》《办案区使用情况登记表》;

    四、《办案说明》《情况说明》、视频材料等。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主体适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具有对吸毒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处罚的职责,其对申请人吸食毒品的违法行为作出《决定书》,主体适格。

    二、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第二条规定,吸毒检测是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生物医学检测,为公安机关认定吸毒行为提供科学依据的活动。吸毒检测的对象,包括涉嫌吸毒的人员,被决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被公安机关责令接受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人员,以及戒毒康复场所内的戒毒康复人员。第六条规定,检测样本为采集的被检测人员的尿液、血液、唾液或者毛发等生物样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因申请人涉嫌吸毒,被申请人提取申请人毛发样本送检,经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该检测机构具备司法鉴定资质,检测方法合法有效,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结合被申请人调查收集的抓获经过、询问笔录、办案说明等证据能够证明申请人确有摄入毒品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依照前述法律规定作出《决定书》,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十四日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所持行政复议请求及理由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符,本机关不予支持。

    三、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程序合法。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本案中,因申请人涉嫌吸毒,被申请人在立案后于2022101811时传唤申请人到盐井派出所接受询问,并于同日对申请人延长询问查证时限至二十四小时,符合前述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保障了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权等合法权益。20221018日,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因不符合疫情防控期间收押要求,申请人被暂缓收押,被申请人立案受理、调查询问、鉴定、暂缓执行等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1018日作出的《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川公(盐井)行罚决字〔202221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22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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