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12来源:区司法局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合川府复〔2022〕104号
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某某玻璃器皿厂。
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第三人:宾某某。
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某某玻璃器皿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于2022年8月18日作出的《重庆市社会保险稽核决定通知书》(合川社稽决〔2022〕第7号),于2022年10月24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申请材料不齐全,申请人于2022年10月31日补正,本机关于2022年11月1日予以受理并进行审理。行政复议期间,因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本机关于2022年11月15日中止审理。行政复议中止原因消除后,本机关于2022年12月2日恢复审理,通知第三人宾某某参加行政复议。2022年12月16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有关规定,本机关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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