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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请求撤销区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合川府复〔2022〕103号)

日期:2023-01-12来源:区司法局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合川府复〔2022〕103号

    申请人:曾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林业局。

    申请人曾某某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林业局于2022年9月1日作出的合林罚决字〔2022〕25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10月24日依法受理并进行审理。行政复议期间,因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本机关于2022年11月17日中止审理。行政复议中止原因消除后,本机关于2022年12月2日恢复本案的审理。2022年12月9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有关规定,本机关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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