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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川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解读

文章来源: 区国资委 时间: 2019-10-15 责任编辑:

2019年8月26日,区政府发布了《合川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试行)》(合川府办发﹝2019﹞73号)的通知,并于印发之日起施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便于各相关单位正确理解、配合和支持政策执行,经区政府网约稿,区国资委对主要内容作出如下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18年,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相继分别出台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相关文件,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资产出租出借作了明确规定。另外,我区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实践中,也积累了一些有效做法,需要以制度形式固化并长期坚持下去。为此,我委负责牵头起草了合川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本办法是对《合川区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合川府办[2012]244号)中出租出借规定进行修订。2019年8月26日,经区政府审定,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了《合川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合川府办﹝2019﹞73号),对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进行了调整和优化。为了强化分类、精细管理。

二、本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租赁条件:

   1.凡闲置的国有资产,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均可租赁;凡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如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及腐蚀性物资存放)不得出租。

   2.凡零星租赁的,实行一年一定;对整体租赁的,原则上一年一定,如遇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三年。

   (二)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2.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3.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4.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5.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

   6.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三)由区政府审批的租赁范围:

1.单项或批量国有资产年租金底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出租事项;

2.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20年以下的出租事项;

3.招租底价需在评估价格基础上下浮50%(含50%)以上的出租事项;

4.单项或批量国有资产原值或评估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出借事项;

5.其他需由区政府审批的出租、出借事项。

(四)由区国资委审批的租赁范围:

1.单项或批量国有资产年租金底价在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且出租期限在5年(含5年)以下的出租事项;

2.出租价格需在评估价格下浮50%(不含50%)以内的出租事项;

3.单项或批量国有资产原值或评估价值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出借事项;

4.其他需由区国资委审批的出租、出借事项。

(五) 区政府、区国资委审批出租出借事项程序:

1.单位提出申请。根据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审批权限,出租人以正式文件向区政府或区国资委提出申请。

2.确定出租底价。出租人按照规定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定,也可由出租人通过市场调查并经单位集体研究确定。

3.现场调查核实。根据需要,区国资委可以对拟出租国有资产进行现场核实。

4.区政府或区国资委按规定进行审批。

政策原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川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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