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10-15来源:区国资委
2019年8月26日,区政府发布了《合川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试行)》(合川府办发﹝2019﹞73号)的通知,并于印发之日起施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便于各相关单位正确理解、配合和支持政策执行,经区政府网约稿,区国资委对主要内容作出如下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18年,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相继分别出台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相关文件,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资产出租出借作了明确规定。另外,我区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实践中,也积累了一些有效做法,需要以制度形式固化并长期坚持下去。为此,我委负责牵头起草了合川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本办法是对《合川区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合川府办[2012]244号)中出租出借规定进行修订。2019年8月26日,经区政府审定,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了《合川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合川府办﹝2019﹞73号),对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进行了调整和优化。为了强化分类、精细管理。
二、本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租赁条件:
1.凡闲置的国有资产,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均可租赁;凡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如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及腐蚀性物资存放)不得出租。
2.凡零星租赁的,实行一年一定;对整体租赁的,原则上一年一定,如遇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三年。
(二)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2.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3.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4.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5.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
6.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三)由区政府审批的租赁范围:
1.单项或批量国有资产年租金底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出租事项;
2.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20年以下的出租事项;
3.招租底价需在评估价格基础上下浮50%(含50%)以上的出租事项;
4.单项或批量国有资产原值或评估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出借事项;
5.其他需由区政府审批的出租、出借事项。
(四)由区国资委审批的租赁范围:
1.单项或批量国有资产年租金底价在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且出租期限在5年(含5年)以下的出租事项;
2.出租价格需在评估价格下浮50%(不含50%)以内的出租事项;
3.单项或批量国有资产原值或评估价值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出借事项;
4.其他需由区国资委审批的出租、出借事项。
(五) 区政府、区国资委审批出租出借事项程序:
1.单位提出申请。根据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审批权限,出租人以正式文件向区政府或区国资委提出申请。
2.确定出租底价。出租人按照规定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定,也可由出租人通过市场调查并经单位集体研究确定。
3.现场调查核实。根据需要,区国资委可以对拟出租国有资产进行现场核实。
4.区政府或区国资委按规定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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