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5003820093257252/2015-1489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载体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人民政府 | [有 效 性] | |
[成文时间] | 2015-11-26 | [发文时间] | 2015-11-26 |
[标 题] | 批转区国土房管局关于征收大石街道竹山村1社2社3社4社和高顶村1社2社3社4社等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
合川府〔2015〕157号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批转区国土房管局关于征收大石街道竹山村1社2社3社4社和高顶村1社2社3社4社等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区国土房管局《关于征收大石街道竹山村1社2社3社4社和高顶村1社2社3社4社等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20日
关于征收大石街道竹山村1社2社3社4社
和高顶村1社2社3社4社等部分
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根据《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合川府发〔2013〕17号)、《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川区征收集体土地企业补偿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合川府办发〔2013〕122号)和《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川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合川府办发〔2013〕124号)的有关规定,编制本补偿安置方案。
一、批准征地范围、地类、面积和需安置的农业人口
经《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合川区建设年产100万吨盐矿采输工程及综合利用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渝府地〔2015〕949号)批准,共计征收大石街道竹山村1社、2社、3社、4社,高顶村1社、2社、3社、4社集体土地6.4955公顷(其中农用地6.3915公顷、建设用地0.1040公顷)。本次征地应推荐农转非人员共80人,其中各社详细征地面积、地类及农转非人员指标见附件。征地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图。
二、土地补偿标准、金额及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批准征收的土地总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6000元。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部分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0%部分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三、安置补助费标准、安置途径及支付方式
安置补助费按照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6000元。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当月,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农转非安置人员个人,对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全部按规定参加相应年龄段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个人按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用,由区国土房管局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农转非安置人员个人。
符合安置条件的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满5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完清后,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的次月起,每人每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500元;年满70周岁以上的,按规定同时享受高龄增发养老待遇(即年满70周岁的,每月增发50元;年满75周岁的,每月再增发50元)。
对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建立和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可以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困难生活救助、补助。
四、青苗、林木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
(一)青苗、林木及构筑物补偿。
青苗、林木和除围墙堡坎、道路、坟墓和地坝以外的其他构(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批准征收的土地总面积计算,不分地类,不分地区,按每亩定额补偿12000元补偿。
围墙堡坎、道路、坟墓和地坝等4类特殊构筑物按《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合川府发〔2013〕17号)附件2对应标准补偿。
(二)房屋补偿。
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前,具有房地产权证的房屋按《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合川府发〔2013〕17号)附件1对应标准补偿。
1991年乡村房屋初始确权发证前已建成,因故未确权,或1991年乡村房屋初始确权发证以后修建,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但具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许可证或规划建设许可证等建房审批相关手续的房屋,经大石街道调查,并公示无异议后,可参照有证房标准予以补偿。
1991年乡村房屋初始确权发证以后修建,既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也未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许可证和规划建设许可证等建房审批相关手续的房屋属违章建筑,不予补偿。违章建筑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的,按结构不同,分别给予钢砼结构每平方米100元、砖混结构(含有围墙彩钢棚)每平方米80元、砖木结构每平方米60元、土墙结构(含无围墙彩钢棚)每平方米40元,简易结构每平方米20元的拆工补助。
有证房屋装饰装修,以实际装修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按一类标准每平方米200元、二类标准每平方米150元、三类标准每平方米100元补偿。
(三)专项设施补偿。
专项设施以被拆迁房屋实有设施数计算,按照自来水每户780元、照明电每户600元、天然气每户3300元、闭路电视每户680元的标准补偿。
五、集体土地上的企业拆迁补偿
集体土地上的企业,其拆迁补偿按照《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川区征收集体土地企业补偿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合川府办发〔2013〕122号)文件执行。
六、住房安置
(一)征地公告发布之日前,持有房地产权证的被拆迁房屋的征地转非安置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
(二)住房安置的人均建筑面积标准为30平方米(安置房为高层的,增加2平方米);一个自然间的建筑面积为15平方米。
(三)统建安置房建安造价为1500元/平方米,综合造价为2000元/平方米,经济适用房价格为2500元/平方米。
(四)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父母、子女同属该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转非安置人员,户口虽已分开,但他处无住房,且未安置过住房的,合并为1户安置住房。住房安置对象在2个或2个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有住房的,征地拆迁时只安置1次住房。
(五)搬家补助费以被拆迁户人数计算,按3人以下(含3人)户600元/户、4人户700元/户、5人以上(含5人)户800元/户计算补偿,计发2次。
(六)住房安置方式实行统建优惠购房或货币安置,由住房安置对象以户为单位自愿选择其中一种方式予以安置。
1.统建优惠购房。
(1)住房安置对象选择统建优惠购房方式的,按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标准,以土地征收时砖混结构原房补偿价格申请优惠购买安置房。
(2)在征地公告发布之日前,长期居住在征地范围内的城镇人员,具有房地产权证且城镇确无住房的,可申请参照住房安置对象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标准,以建安造价的50%购买安置房;
(3)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为城镇户口,经审核在他处确无住房,并在征地公告发布之日前长期与其配偶或父母居住在征地范围内的,可申请按建安造价的50%购买一个自然间,超出部分按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购买。
(4)住房安置对象已婚未育的,每对夫妇可申请按建安造价的50%增加购买一个自然间,超出部分按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购买。
(5)住房安置对象以户为单位,可申请按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增加购买30平方米的安置房。
(6)对选择统建优惠购房的,其具有合法权属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实际安置建筑面积以上部分,可按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扣除砖混结构原房补偿标准给予补助,或申请以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按与安置房户型就近的原则购买相应面积的安置房。
(7)征地转非安置人员在征地范围内无房屋产权,且未享受过住房安置的(含未与配偶、父母或子女等合并安置住房),在全户转非安置时,可申请按住房安置人均建筑面积标准,以综合造价优惠购买安置房,超出部分按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购买,但不计发搬家补助费、过渡费及超期过渡费等费用。
(8)因户型设计限制,住房安置对象所购的安置房,超过规定标准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建安造价的50%购买;超过规定标准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综合造价购买。因户型设计限制,购买安置房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足部分按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补偿给被拆迁人。
(9)因建设需要,选择统建优惠购房的被拆迁户需要提前搬迁过渡的,自原房交付拆除之日起,计发过渡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60元;过渡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过渡的,自逾期之日起,按原标准的100%加付超期过渡费(含经济损失补助费)。
(10)选择统建优惠购房的,住房安置后,由所在大石街道负责收集办理房地产权证相关资料,按房地产权籍管理规定到区国土房管局办理房地产权证。
2.货币安置。
(1)货币安置款额。
①住房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住房方式的,一次性结算货币安置款。住房安置对象的货币安置款额=30平方米/人×货币安置标准。货币安置标准按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的1.2倍执行。
②征地公告发布之日前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城镇人员,具有房地产权证且城镇无住房的,其住房货币安置款额参照住房安置对象执行。
③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为城镇户口,经审核在他处确无住房且长期与其配偶或父母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 每人可申请享受的货币安置款额=15平方米/人×货币安置标准。
④住房安置对象属已婚未育的,每对夫妇可增加享受的货币安置款额=15平方米/人×货币安置标准。
⑤征地转非安置人员在征地范围内无房屋产权,且未享受过住房安置的(含未与配偶、父母或子女等合并安置住房),在全户转非安置时,可申请按30平方米/人×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标准享受货币安置款额,但不计发货币安置补助、搬家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等费用。
(2)货币安置补助。
①住房安置对象货币安置补助标准为每人20000元。
②征地公告发布之日前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城镇人员,具有房地产权证且城镇无住房的,每人可申请享受货币安置补助10000元。
③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为城镇户口,经审核在他处确无住房且长期与配偶或父母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每人可申请享受货币安置补助10000元。
④住房安置对象属已婚未育的,每对夫妇可申请增加享受货币安置补助10000元。
(3)超面积补助。
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其具有合法权属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实际享受货币安置面积以上部分,按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扣除砖混结构原房补偿标准给予补助。
(4)搬迁补助。
选择货币安置的,每人一次性发给1000元的搬迁补助费。
七、非住房安置对象被拆迁房屋补偿
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通过买卖、继承、赠予、离婚等方式取得房屋,但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不予安置住房,对其取得的房屋份额按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扣除砖混结构原房补偿标准给予补助。
八、拆迁及奖励
(一)对已经实施补偿的房屋,由所在大石街道负责拆除;其房地产权证由所在大石街道负责收集,交区国土房管局予以注销。有证房屋在规定时间内腾空并交付拆迁的,给予100元/平方米的提前搬迁奖。
(二)被征地范围内,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积极支持配合补偿安置工作,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期限内完成补偿安置,并将土地全部交付使用地的,按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批次征地面积给予500元/亩的奖励。
九、其它
被征收的土地,应于2016年1月14日前交付征地实施单位。逾期未将集体或个人建(构)筑物按规定搬迁拆除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四十五条处理。
十、监督检查
在实施征地过程中,被征地拆迁群众对有关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反征地政策规定可进行举报,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并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件:征收土地面积分类及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统计表
附件
征收土地面积分类及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统计表
镇村社(组) |
地类 权属 |
土地总 面积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农转非人员 | ||||||||||||
小计 |
耕地 |
园地 |
林地 |
交通 用地 |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
其他 土地 |
小计 |
住宅用地 |
特殊 用地 |
其他土地 |
小计 |
其他土地 | ||||||
合计 |
6.4955 |
6.3915 |
5.2749 |
|
|
0.0063 |
0.1791 |
0.9312 |
0.1040 |
0.0855 |
0.0185 |
|
|
|
80 | |||
大石街道 |
竹山村 |
1社 |
集体 |
1.0104 |
0.9201 |
0.7649 |
|
|
|
0.0202 |
0.1350 |
0.0903 |
0.0855 |
0.0048 |
|
|
|
12 |
2社 |
集体 |
0.8770 |
0.8770 |
0.7401 |
|
|
0.0063 |
|
0.1306 |
|
|
|
|
|
|
13 | ||
3社 |
集体 |
0.5159 |
0.5159 |
0.4385 |
|
|
|
|
0.0774 |
|
|
|
|
|
|
4 | ||
4社 |
集体 |
2.5488 |
2.5351 |
2.0198 |
|
|
|
0.1589 |
0.3564 |
0.0137 |
|
0.0137 |
|
|
|
29 | ||
高顶村 |
1社 |
集体 |
0.3794 |
0.3794 |
0.3221 |
|
|
|
|
0.0573 |
|
|
|
|
|
|
5 | |
2社 |
集体 |
0.3954 |
0.3954 |
0.3361 |
|
|
|
|
0.0593 |
|
|
|
|
|
|
5 | ||
3社 |
集体 |
0.2684 |
0.2684 |
0.2282 |
|
|
|
|
0.0402 |
|
|
|
|
|
|
4 | ||
4社 |
集体 |
0.5002 |
0.5002 |
0.4252 |
|
|
|
|
0.0750 |
|
|
|
|
|
|
8 |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
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大石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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