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115003820093257252/2023-00068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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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合川区政府办公室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有效性: | 发布日期: | 2023-03-07 | |
标题: |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
合川府征地方案公告〔2023〕4号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以下简称344号令)、《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实施缴费补贴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96号)和《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合川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合川府发〔2021〕12号,以下简称“12号文件”)等规定,本府于2022年7月26日发布了实施城市规划建设的《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预公告》(合川府预公告〔2022〕14号),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实施城市成片开发建设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具体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补偿安置具体内容
详见附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二、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于公告期满前通过信函或当面提交方式,向重庆市合川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提出书面意见,书面意见应当签字、加盖手印(印章)并附具身份证明材料。
联系地址:合川区南津街希尔安大道221号(合川区行政服务中心A区三楼334办公室);联系人:张四春;联系电话:42753499;邮编:401520。
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本府将依法组织听证。
三、办理补偿安置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方式、期限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身份证明、户口簿、银行账户信息等材料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安置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60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安置登记的,其补偿安置内容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等单位及见证人共同调查的结果为准。
四、确定具体人员安置对象的期限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30日内,按照344号令和12号文件有关规定确定具体的人员安置对象,未在规定期限内确定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和原则拟定。具体人员安置对象按有关规定公示、初审、复核和核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告期限为30日。
特此公告。
附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日
附件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为实施城市规划建设需要,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拟征收盐井街道石马村10社等2个街道4个村(社区)4个社(组)部分集体土地1.5978公顷。根据《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和《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合川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合川府发〔2021〕12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土地现状
拟征收盐井街道石马村10社部分集体土地0.1566公顷,其中:农用地0.1566公顷(耕地0.1441公顷、其他土地0.0125公顷),无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具体征收范围以勘测定界图为准(详见附件1)。
拟征收盐井街道塘坝村6社部分集体土地0.1454公顷,其中:农用地0.1454公顷(耕地0.1309公顷、其他土地0.0145公顷),无征地人员安置对象。
拟征收南津街街道高阳社区第九居民小组部分集体土地0.6617公顷,其中:农用地0.6617公顷(耕地0.5244公顷、园地0.0195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563公顷、其他土地0.0615公顷),无征地人员安置对象。
拟征收南津街街道南溪社区第三居民小组部分集体土地0.6341公顷,其中:农用地0.6341公顷(耕地0.4287公顷、园地0.1775公顷、交通用地0.0005公顷、其他土地0.0274公顷),无征地人员安置对象。
具体征收范围以勘测定界图为准(详见附件1)。
二、征收目的
土地征收后,拟用于实施城市规划建设。
三、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分地类,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30%,安置补助费占70%,具体补偿费用情况(详见附件2)。
1.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征收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的8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发放给承包经营户,土地补偿费的2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征收未发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
2.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按照3.7万元/人的发放标准支付给人员安置对象。安置补助费支付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不足的,由区人民政府安排资金予以补足。
(二)特殊构筑物补偿费。
堡坎围墙、地坝、道路、坟墓、机井等特殊构筑物按下表标准进行补偿。
合川区征地特殊构筑物补偿标准
名称 | 结构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备注 |
堡坎围墙(含鱼塘堡坎) | 条石(砖)、砼 | 立方米 | 180 | 集体改田改土堡坎、房屋基础堡坎不予补偿 |
片石 | 立方米 | 100 | ||
地坝 | 水泥 | 平方米 | 30 | 地坝是指正规成形的晒坝或院坝,非正规不成型的小块弃平地不予补偿 |
石板及三合土 | 平方米 | 20 | ||
道路 | 水泥 | 平方米 | 120 | 人行小路不予补偿,水泥路面厚度小于10厘米的按泥结石路面标准补偿 |
碎石泥结石 | 平方米 | 60 | ||
简易机耕道 | 平方米 | 20 | ||
坟墓 | 单人 | 座 | 3000 | 坟墓以坟头为依据,无主坟不补偿。补偿后在规定时间内未迁葬的按无主坟处理 |
双人 | 座 | 4000 | ||
机井 | 口 | 1500 | 废弃的机井不予补偿 |
(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其他地上附着物(不含堡坎围墙、地坝、道路、坟墓、机井)和青苗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被征收土地面积扣除林地后的面积为准,每亩综合定额补偿标准为1.3万元。
拟征地范围内林地上的林木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补偿标准低于综合定额标准的,按照综合定额标准进行补偿。
四、其他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重庆市和我区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征收范围勘测定界图
2.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明细表
附件1
征收范围勘测定界图
备注:此图为缩印图,如需查阅原图,请到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查阅
附件2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明细表
单位:亩、人、万元/亩、万元/人、万元
被征土地 所有权人 | 征地 面积 | 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 土地补偿费金额 | 安置补助费 | 合计费用 | |||||||
支付后有结余 | 支付后无结余 | |||||||||||
人员安置对象人数 | 安置补助费发放 标准 | 安置补助费 结余部分 | 补偿 金额 | 人员安置对象人数 | 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 | 补偿 金额 | ||||||
盐井街道石马村10社 | 2.349 | 5.58 | 3.932226 | 9.175194 | 13.107420 | |||||||
盐井街道塘坝村 6社 | 2.181 | 5.58 | 3.650994 | 8.518986 | 12.169980 | |||||||
南津街街道高阳社区第九居民小组 | 9.9255 | 5.77 | 17.181041 | 40.089094 | 57.270135 | |||||||
南津街街道南溪社区第三居民小组 | 9.5115 | 5.77 | 16.464407 | 38.416948 | 54.881355 | |||||||
合计 | 23.967 | 41.228668 | 96.200222 | 137.4288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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