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下载文字版 下载图片版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合川区三江流域环境保护

负面清单(修订)的通知

合川府办发〔2019〕7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合川区三江流域环境保护负面清单(修订)》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川区三江流域环境保护负面清单的通知》(合川府办发〔2017〕93号)即行废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9日     

 

合川区三江流域环境保护负面清单(修订)

 

一、空间布局环境管控

(一)除现有园区拓展区外,严禁在嘉陵江干流沿岸5公里范围内新布局工业园区;严禁在渠江、涪江、小安溪、南溪河流域范围内新布局化工园区。

(二)嘉陵江及其一级支流汇入口上游20公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口上游20公里范围内沿岸地区,禁止新建、扩建排放重金属、剧毒物质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工业项目以及存在严重环境安全风险的工业项目。

(三)在嘉陵江、渠江、涪江流域及重要功能湖库周边,工业园区各组团,禁止新建、扩建化工、造纸、印染、化学原料药、电镀、铅酸电池、危险废物利用和处置、排放重金属的工业项目。

(四)严格控制在嘉陵江、涪江、渠江、小安溪、南溪河、代峨溪沿岸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

(五)严禁在辖区河流、湖库采用网箱及投放化肥、粪便、动物尸体(肢体、内脏)、动物源性饲料等污染水体的方式从事水生养殖。

(六)城市建成区主导风向上风向20公里,下风向10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煤电厂、水泥、冶炼、粉磨站等工业项目;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燃煤、重油等高污染工业项目。

(七)大口鲶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嘉陵江云门-利泽段)禁止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实验区内(嘉陵江云门-草街段)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自然景观的生产设施。

(八)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建设污染物排放项目(含码头、采砂、放养家禽、旅游等项目)。

(九)禁止在“四山”管制区(禁建区、重点控建区)、九峰山森林公园内,新建、扩建采石、开矿、地产开发、工业企业等建设项目。

(十)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内从事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生态红线保护用途。生态保护红线内的各类自然保护地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按照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生态红线区域内存在空间重叠的,从严从高进行管理。

二、产业发展环境管控

(一)禁止投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及《重庆市产业投资准入工作手册》中不予准入类项目。

(二)新建工业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热电联产项目。

(三)严格控制过剩产能和“两高一资”项目,严禁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新增产能。

(四)限制年屠宰量达不到标准的屠宰项目以及低于3000吨/年的西式肉制品加工项目。

(五)限制5万吨/年及以下且采用等电离交工艺的味精生产线;限制2000吨/年及以下的酵母加工项目。

(六)限制酒精、白酒生产项目;限制生产能力小于18000瓶/小时的啤酒生产项目。

(七)限制以优质林木为原料的一次性木制品或木制包装生产项目。

(八)限制新建单条化学木浆30万吨/年以下、化学机械木浆10万吨/年以下生产项目。限制新闻纸、铜板纸生产项目。

(九)限制新建、改扩建药用丁基橡胶塞、二步法生产输液用塑料瓶生产项目。

(十)限制充汞式玻璃体温计、血压计等生产项目;限制2亿支/年以下一次性注射器、输血器、输液器生产项目。

(十一)限制转瓶培养生产方式的兽用细胞苗生产项目(持有新药证书品种除外)。

(十二)限制兽用粉剂、散剂、预混剂生产项目(持有新药证书品种和自动化密闭式高频率混合生产工艺除外)。

(十三)限制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橡胶制品及生产装置项目。

(十四)限制锦纶帘线、3万吨/年以下钢丝帘线项目。

(十五)限制4档及以下机械式车用自动变速箱生产项目。

(十六)限制排放标准国三及以下的机动车用发动机生产项目。

(十七)限制糊式锌锰电池、镉镍电池生产项目。

(十八)限制无下泄生态流量的引水式水力发电项目。

(十九)限制制革、焦化、农药、化肥等污染环境的生产项目。

(二十)限制发展粘土砖、实心砖、空心砖生产项目(水泥发泡砖除外)。

注:

1.沿岸是指江河50年一遇洪水位向陆域一侧1公里范围内。

2.重金属是指铬、镉、汞、铅、砷。

3.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是指列入《斯德哥尔摩公约》清单的持久性有机污染,如滴滴涕、二噁英、多氯联苯等物质。

4.码头指从事危险化学品、煤炭、矿砂、水泥等装卸作业的货运码头,以及旅游码头和航运、海事等管理部门的工作码头(其中二级保护区内现有旅游码头和航运、海事等管理部门工作码头的污水、垃圾应统一收集至保护区外处理排放)。

5.禁止新建、扩建指本区域内不得新建该类项目,对已有的该类项目禁止扩大生产规模。

6.重要功能湖库是指具有集中饮用水源功能、备用水源功能、重要生态旅游功能、生态修复功能等湖库。

7.限制是指本区域内不得新建该类项目,对已有的该类项目可以就地进行升级改造。

8.“四山”管制区是指缙云山、中梁山、铜锣山、明月山管制区,我区主要涉及区域为清平镇、草街街道、土场镇等镇街。

9.“空间布局环境管控”第(三)条中关于“化工”,为主导产业配套必需的、对环境影响小、风险可控的化工除外;关于“电镀”,经论证确需在电镀集中加工区外布局的,总投资不低于3000万,且不排放重金属的除外;关于“排放重金属”,包括禁止排放含重金属废水、废气的项目(信息安全产业城主导产业涉及的重金属废气除外)。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发布

中央政府及国家部委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公共服务单位网站

新闻媒体网站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帮助

主办: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邮编:401520

地址:重庆合川区希尔安大道222号  网站标识码:5001170002

ICP备案编号:渝ICP备11000956号渝公网安备500117025001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