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困难人员
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
合川府办〔2010〕32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切实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效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和稳定就业。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8〕96号)、《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2009〕55号)等文件精神,经区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将进一步做好我区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联动机制
(一)坚持社会保险补贴“先缴后补”的原则。申报社保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若参保中断或存在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必须在申报社会保险补贴前补缴享受补贴期限内的社会保险费欠费,其补缴社会保险欠费的期限超过申报社会保险补贴期限的部分,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二)加强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用工的管理。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申报享受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必须是优先纳入就业援助统筹安排并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单位申报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必须提前向区就业局申报,由区人力资源市场统筹招聘就业困难人员。社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后,应按有关规定向区就业局办理用工备案。
(三)严格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范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申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从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之月起停止其失业保险有关待遇;低保家庭中的失业人员第一次申报社会保险补贴前一季度必须正在领取低保金和处于失业状态,在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后,由区就业局告知民政部门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情况,由民政部门重新核定其家庭低保待遇,同时各镇街社会保障服务所要建立相关信息登记台帐并实施动态管理,防止重复享受。
二、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失业就业管理
(四)规范失业就业登记管理。就业困难人员办理失业就业登记,必须严格按照《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及相关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对无正当理由三次拒绝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就业培训、就业机会的,视为无就业愿望,无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只出具未就业证明,不发放《重庆市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也不予办理社会保险补贴。《重庆市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必须由本人办理,不得由他人代办。就业困难人员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用人单位应在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镇街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就业登记,并负责保管《重庆市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应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协议)之日起15日内,向发证镇街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在15日内向所在地镇街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登记手续,并将《重庆市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返还持证人;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再次失业的,应在15日内向发证镇街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失业登记,接受相关就业服务,否则不予办理社会保险补贴。
(五)严格就业失业调查。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和未就业情况须经镇街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组织人员进行实地调查,且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镇街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公示3天,无异议后签署意见方为有效。
三、建立和完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制度
(六)建立就业援助机制。充分运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建立和完善就业援助对象基础信息库。就业援助的重点对象是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城镇“低保户家庭”和“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等就业困难人员。对符合援助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程序及时予以公示认定,核发《就业援助卡》(就业援助卡管理办法由区人力社保局另行制定)。《就业援助卡》与《重庆市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同时使用方有效,并在《重庆市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中记录就业援助对象接受服务、享受政策的信息。就业困难人员凭《就业援助卡》可在我区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接受就业援助。对已不符合就业援助对象条件的人员,不再作为援助对象对待,不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七)加强就业援助信息管理。镇街、社区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必须在运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建立辖区内就业援助人员基础台账,完善信息数据,并及时做好跟踪服务,随时掌握援助对象的就业状态和具体情况,确保基本信息登记造册和动态信息及时更新,逐步实现就业困难人员登记认定、就业状态、援助服务、享受政策等信息的统一采集、统一使用、统一管理。对就业困难人员未纳入就业援助信息管理的,不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四、健全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管理机制
(八)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定期报告制度。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应每月向所在地镇街、社区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报告其工作情况,各镇街、社区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应做好登记,双方签字备查。如未按期进行报告,视为终止就业或自动放弃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如变更就业形式(就业岗位),应在10日内向镇街、社区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报告。未及时报告的不得继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九)实行社会保险补贴两级分担机制。建立社会保险补贴由区和镇街两级财政共同分担机制。以2009年辖区内(按户籍地)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金额为基数,从2010年起对各镇街每年新增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经费实行区与镇街分级负担的原则,即工业商贸类镇街承担70%,区财政承担30%;农业旅游类镇街承担60%,区财政承担40%。
(十)强化社会保险补贴责任追究制。对采取虚假申报就业困难对象,虚列公益性岗位、出具虚假证明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补贴的用人单位和个人,除追回已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外,还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重庆市合川区享受社保补贴就业困难人员月情况登记表
2.重庆市合川区社会单位公益性岗位用工申报表
3.重庆市合川区就业援助登记台帐
附件1
重庆市合川区享受社保补贴就业困难人员月情况登记表
镇(街道) 社区 编号: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人员类别 |
失业证号 |
享受补贴类别 | |||||||
“4050” 人员 |
“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
“低保户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
养老 保险 |
医疗 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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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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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补贴起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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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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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就业 状况 |
就业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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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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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到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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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份 |
年 月 |
年 月 |
年 月 |
年 月 |
年 月 |
年 月 | ||||||
月就业 状况 |
就业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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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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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到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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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保补贴期间,应每月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报告其工作情况,享受补贴类别用“√”表示。
附件2
重庆市合川区社会单位公益性岗位用工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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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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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法律文书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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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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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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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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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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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工种 |
用工人数 |
工作报酬 |
食宿条件 |
工作班次 |
工作地点 |
备注 | ||
总数 |
男 |
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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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就业局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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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
说明:1.社会单位向区就业局进行了用工申报后招聘的人员,才能享受相应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2.用工申报的时间应在单位开始申请补贴的期限前(享受补贴期间有新增人员的,应在新增人员开始享受补贴期限前)向区就业局申报。3.本表一式二份,社会单位和区就业局各一份。
附件3
合川区就业援助登记台帐
街道(镇) 社区: ( 年)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人员类型 |
认定时间 |
就业援助卡编号 |
援助内容 |
注销记录 | ||
就业服务 |
政策帮扶 |
援助效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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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人员类型栏填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4050” 人员)、2(城镇“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3(“低保户家庭”中的失业人员)、4(其他就业援助人员)。
2.就业服务包括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政策帮扶指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援助效果指帮助就业单位或地点。
中央政府及国家部委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公共服务单位网站
新闻媒体网站